tsai_cc wrote:台灣的婚紗也就算了有...(恕刪) 所以街上在拍婚紗的新人是"文化"嚕哪天你也變成文化來讓大家拍拍吧樓主如果用不好的態度揮人離開當然是不對但新人在拍婚紗 難道攝影人都不會尊重嗎要拍也要問一下新人吧攝影人把他們當什麼了 珍禽異獸嗎樓主那麼氣也不是沒有原因因為那些攝影人不禮貌在先又還在後面當背景如果當背景的只是一般民眾而不是攝影人或許他不會那們生氣吧
公共場所.....每個人事物...都是風景的一部分..........要其他人不准拍......有點說不過去在法律上也很難規範吧....?樓主描述的情況.......小弟比較傾向解讀成....1. 專業攝影師在感受上覺得自己的專業被侵犯了2. 在未知會的情形下, 被拍攝者對DSLR會感受到某種侵略性所以關鍵應該是相機的大小吧??如果其他人拿的是小DC.....我想上述兩點的嚴重性都會大幅度減輕....甚至消失換個角度想....如果被拍攝者不在意....攝影工作者對自己的專業有自信.....應該也沒有什麼妨礙~~在這DSLR氾濫的時代.........類似情況實在粉難避免.........大家都要慢慢習慣DSLR...如果真的覺得被侵犯了......那就到類似三芝海邊的那種店...或是到人煙罕至的地方吧!!
在下只針對"長鏡頭"拍攝新人這一點做討論,其他"尊重"論點,也許大家都有大家的道理。這兒"假設"那個長鏡頭真的拍了新人,也在相機中留下了新人"特寫"的相片。因為大學時修過一些法律課程(我是法學院的,不是法律系的),所以看了大家的言論,一直很疑惑-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在中華民國不存在嗎?拒絕被拍照的權利難道法律沒有保護嗎?覺得大家因為相機拿久了,對"街拍"和"創作"的權利有點無限上綱了。以下是查到的一點法條,可以確定的是除非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刑法在街拍是沒有限制的但在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就有保障一些被攝者的條文了。當然,這些條文要告,會不會成,並沒有查到判例,只是供大家討論如果是我遇到人家拍我,而我不想相片被人留在別的人電腦,我想我會主張"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他把我的相片殺掉(雖然也知道他回去電腦救的回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信大家也會對這條裏的"人格權"有疑問,以下是小小的解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侵權行為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首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權利,接著擴及名譽及隱私。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由此可知,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以外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浮濫,這一部份人格權將會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及侵害增加,擴大其保護範圍,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明出處:法條和解釋文節取自高點法律網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v036.shtml
CutePanda wrote:我自己在禮拜天(3/...(恕刪) 小弟曾經在去年跑去赤柯山拍照那邊有個景點 彭家古厝一直以來都是大家取景的地方小弟也碰到類似狀況就是有人吆喝著一般遊客(拿小DC)要他們不要擋住鏡頭我就很不客氣的回嘴"這地方是你家嗎"然後也不想理他 跑到我想要取景的點繼續拍攝攝影本來就是要靠耐心不要以為拿了大砲 拿了很貴重的攝影器材就可以驕傲跋扈起來
醬0000 wrote:在下只針對"長鏡頭"...(恕刪) 針對「人格權」,就目前所知,被人在「公共場所」偷拍,如果沒有「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是無法主張的,因為「公共場所」一詞限定了「隱私」的侷限,在公共場所除了「隱私部位」,並無法構成隱私,因為是公共場所這樣的前提下,人格權僅剩下「肖像權」可以主張但很不幸的,「肖像權」牽涉到你的肖像值多少錢,一般來說,法官根本不會認為你的肖像權有被侵犯之虞,除非對方真的拿你的照片去做出涉及「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敗壞個人形象」等等用途,例如拿你的頭接在裸女身上,或者拿你的照片惡整以致令人不快等等但說到要引述民法第18條第1項來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基本上不可行,照片只是一張照片,沒有作用之前,仍然是對方的財產,你也沒權力要求他刪除,除非「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但在這前提下,該照片屬證物,基本上,要先打完官司才能刪,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