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

手中拿了相機....就忘了最基本的尊重

tsai_cc wrote:
台灣的婚紗也就算了有...(恕刪)


所以街上在拍婚紗的新人是"文化"嚕
哪天你也變成文化來讓大家拍拍吧

樓主如果用不好的態度揮人離開
當然是不對
但新人在拍婚紗 難道攝影人都不會尊重嗎
要拍也要問一下新人吧
攝影人把他們當什麼了 珍禽異獸嗎

樓主那麼氣也不是沒有原因
因為那些攝影人不禮貌在先
又還在後面當背景
如果當背景的只是一般民眾而不是攝影人
或許他不會那們生氣吧


可樂猴 wrote:
因為那些攝影人不禮貌在先
又還在後面當背景
如果當背景的只是一般民眾而不是攝影人
或許他不會那們生氣吧


原來這樣是不禮貌喔??

我看街上拍婚紗的才是不禮貌......擋路
公共場所.....每個人事物...都是風景的一部分..........要其他人不准拍......有點說不過去
在法律上也很難規範吧....?

樓主描述的情況.......小弟比較傾向解讀成....
1. 專業攝影師在感受上覺得自己的專業被侵犯了
2. 在未知會的情形下, 被拍攝者對DSLR會感受到某種侵略性

所以關鍵應該是相機的大小吧??
如果其他人拿的是小DC.....我想上述兩點的嚴重性都會大幅度減輕....甚至消失

換個角度想....如果被拍攝者不在意....攝影工作者對自己的專業有自信.....應該也沒有什麼妨礙~~


在這DSLR氾濫的時代.........類似情況實在粉難避免.........大家都要慢慢習慣DSLR...


如果真的覺得被侵犯了......那就到類似三芝海邊的那種店...或是到人煙罕至的地方吧!!










最近常去東海大學拍校景

東海大學也常有不人在拍婚紗

沒有路人甲想當婚紗照的背景都會閃躲還沒看過特意想入鏡

我個人的感覺 最自私的應該是婚紗業者

常霸佔校園取景路人甲乙丙丁必須閃躲

我們可不想當別人婚紗照的罪人








Jojof wrote:
原來這樣是不禮貌喔?...(恕刪)


人家在那裏拍婚紗你說檔路

哪天看到你拿相機在街上拍照我也覺得你很檔路

在下只針對"長鏡頭"拍攝新人這一點做討論,其他"尊重"論點,也許大家都有大家的道理。
這兒"假設"那個長鏡頭真的拍了新人,也在相機中留下了新人"特寫"的相片。

因為大學時修過一些法律課程(我是法學院的,不是法律系的),所以看了大家的言論,一直很疑惑-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在中華民國不存在嗎?拒絕被拍照的權利難道法律沒有保護嗎?
覺得大家因為相機拿久了,對"街拍"和"創作"的權利有點無限上綱了。


以下是查到的一點法條,可以確定的是除非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刑法在街拍是沒有限制的
但在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就有保障一些被攝者的條文了。
當然,這些條文要告,會不會成,並沒有查到判例,只是供大家討論
如果是我遇到人家拍我,而我不想相片被人留在別的人電腦,我想我會主張"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他把我的相片殺掉(雖然也知道他回去電腦救的回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信大家也會對這條裏的"人格權"有疑問,以下是小小的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侵權行為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首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權利,接著擴及名譽及隱私。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由此可知,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以外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浮濫,這一部份人格權將會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及侵害增加,擴大其保護範圍,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明出處:法條和解釋文節取自高點法律網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v036.shtml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可樂猴 wrote:


人家在那裏拍婚紗...(恕刪)



我想他們的意思是五十步不需要上網來笑百步
一個擋路一個偷拍
誰也沒比較站得住腳
這種東西私底下橋就好了
沒必要在網路上發抱怨文

可樂猴 wrote:
人家在那裏拍婚紗你說檔路

哪天看到你拿相機在街上拍照我也覺得你很檔路


對啊!! 都很擋路~
CutePanda wrote:
我自己在禮拜天(3/...(恕刪)


小弟曾經在去年跑去赤柯山拍照
那邊有個景點 彭家古厝
一直以來都是大家取景的地方
小弟也碰到類似狀況
就是有人吆喝著一般遊客(拿小DC)
要他們不要擋住鏡頭
我就很不客氣的回嘴
"這地方是你家嗎"
然後也不想理他 跑到我想要取景的點繼續拍攝

攝影本來就是要靠耐心
不要以為拿了大砲 拿了很貴重的攝影器材就可以驕傲跋扈起來
醬0000 wrote:
在下只針對"長鏡頭"...(恕刪)


針對「人格權」,就目前所知,被人在「公共場所」偷拍,如果沒有「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是無法主張的,因為「公共場所」一詞限定了「隱私」的侷限,在公共場所除了「隱私部位」,並無法構成隱私,因為是公共場所

這樣的前提下,人格權僅剩下「肖像權」可以主張

但很不幸的,「肖像權」牽涉到你的肖像值多少錢,一般來說,法官根本不會認為你的肖像權有被侵犯之虞,除非對方真的拿你的照片去做出涉及「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敗壞個人形象」等等用途,例如拿你的頭接在裸女身上,或者拿你的照片惡整以致令人不快等等

但說到要引述民法第18條第1項來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基本上不可行,照片只是一張照片,沒有作用之前,仍然是對方的財產,你也沒權力要求他刪除,除非「違反善良風俗,或侵害到人身安全,或威脅、脅迫」,但在這前提下,該照片屬證物,基本上,要先打完官司才能刪,不是嗎?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 4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