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t PHP wrote:請問一下你最後目的是...(恕刪) 是的!就是尊重錢我從頭到尾都只要求七萬元因為那是我一開始就估好的成本根本沒有任何賺頭時到今日,我也只要求七萬元縱使我又勞心費力處理很多事!那都是不划算的!名聲,小弟不需要,影片他們的確已經下檔了所以我才沒辦法蒐證了只是真理一值被蒙蔽罷了....以後每個人都侵權我的照片跟影片那我不就沒飯吃了嗎?
以政府發包來說,通常著作權這種事情都是承包單位要負責的,如果發生法律糾紛,是承包廠商要進行處理的!所以阿管處推給承包公司並沒有錯,只是阿管處在這段期間的處理效率以及處理的過程不夠積極與和善,讓人感覺都在推事情,不過這也是意料中的事情。沒有蒐證確實是吃了大虧,要廠商交出犯罪作品也不可能,看來這件事情是很好的教材,未來大家要多注意蒐證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