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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別玩街拍啦,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


冷茶 wrote:
我印象中日本對於一般...(恕刪)


剛才看了一下日本的 "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英文版XD)

感覺繼受美國法的部份頗多 沒有比較嚴格

但是在第四章第二節的部份多了一個"民間団体による個人情報の保護の推進"

相較於美國法上 立法思考上比較細膩倒是真的


Top-Secret wrote:
如果今天台灣也能合法購槍
今天拿一把槍 站在戶外 對著前方
說自已其實只是要打樹上小鳥 無聊要對空鳴槍一下
但是槍口卻指到路人
而路人也不知道你要幹嘛
那路人甲會很高興的在你槍口前等你開槍?


這個比喻很爛, 而且完全是糟透了. 怎麼會這樣....
不是每個人都喜歡被顏攝(顏射!?)....黃黃的?
回歸討論
其實一般人都會同意在大眾場合無傷大雅下被拍進去
拍別人睡覺模樣
一般來說被拍的
幾乎沒有機會反應是否希望被拍
所以不跟偷拍一樣道理
(認識)這樣拍睡覺模樣也許是打鬧
(不認識)的這樣拍
心態真的要想看看
又發布網路上供人欣賞
那問題可大了囉
沒想到這棟樓蓋的如此迅速, 已經"首頁效應"開始了!
先在這邊跟前面幾位認真回覆"台灣街拍經驗"分享的網兄說聲:謝謝啦!

所以就不一一quote致謝啦!

歡迎大家繼續"台灣街拍經驗"或是看法意見提供!

馬克蘇 wrote:
我的感覺是有太多的人,把被拍照當作是被侵犯,而實際上只是「自我感覺良好」而已
在公共場所,你被人家看,跟被人家拍,在法律上是同等的,也沒有什麼隱私權的問題
只有在照片被使用,才有所謂「肖像權」的問題,而非營利的使用,你要去主張肖像權,在法律上也不切實際

所以樓主的標題下錯了

扼殺街拍的兇手,是一堆有被害妄想症、拿著雞毛當令箭(什麼隱私權、肖像權)的社會大眾,一堆腦殘且喜歡火上加油的記者,還有拿著相機就以為天下無敵的攝影人士



完全認同你說的! quote一下, 表示致謝!

misssandys wrote:
通常憲法學者或是言論自由學者會說
這種透過影像 表現自我觀點的方式 屬於表現自由權的範籌
在憲法位階上 這是很重要的一種基本權利 涉及人民表現自我的權利
受到憲法第11條的保障 所以應該沒有妄自"尊大"(菲薄應該是自我貶低的意思)
當然不是所有街拍的人都是藝術工作者 或是透過影像來表達自己的想法
所以很多時候 這種行徑 會被認為屬於憲法22條的一般行動自由
簡單來說 就是一種在街頭拍照的自由
即便聽起來很鳥 但仍然受到憲法保護 是一種憲法上的概括性基本權
只是在面對其他人的基本權利(肖像 隱私...)怎麼衡量的問題
...(恕刪)


......先問一個問題....
你贊成檢警為了防治犯罪(社會公益),任意隨機監聽任何人的(電話,mail)通訊嗎?
不贊成吧?...(我還沒聽過那個人會贊成...)
因為..嚴重侵犯到個人隱私..

社會公益與個人的藝術創作(自由權)...何者為重?

為什麼你的創作自由可以稍微的侵犯我的隱私?
那檢警為了社會治安不能任意稍微的侵犯你的隱私?
(只監聽你一天後就換別線.....)

太過惡爛的現代/表演/裝置/藝術/垃圾...已經太多了...
我可以選擇不看....
但是...麻煩各為喜歡街拍的大哥....
不要強暴我肖像/隱私權.....
我很不希望那天在網上看到..我在路邊挖鼻孔的照片....

3516504 wrote:
在台灣別玩街拍啦,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
...(恕刪)

這位道長,記者胡掰就算了
但是這樣下標題很容易造成誤會啦
法律從來沒在管街拍的
要分享心得喔
不要偷偷摸摸就好
讓大家知道你是在拍照就好
不爽的自然會對你擺臉色
不在乎的也就不在乎了
至於國外如何如何的
被打的也不是沒有
鬧到進警局的也不算新聞
就街拍環境而言
國外沒有比較屌
台灣也沒有比較鳥
.......
....
至於拍公車上睡覺的人
違法??
好像還不至於
我是覺得小沒品
因為以己度人,大多數人可以很合理的判斷自己在這種情形下不願意被拍





njjnjj wrote:
83樓街拍的照片意義...(恕刪)

我認同你的說法
如果真是如此,那Sony Ericsson 最近出的新款手機,
將軟體"街旁"內建於手機,那.......
但注意去看使用條款,已將依且法律責任撇得很清楚.
至於有可能產生那些法律責任,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大大你說這句話實在真的是非常的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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