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如果在網路上單純引用分享別人的照片或文章,沒商業行為,可是也沒有事先告知或徵求對方同意,也沒有註明出處來源,這樣會違反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
小弟也不是專業的,只是猜想猜想。
作者在A網站的照片出現在B網站,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第22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張貼在網路上,可能涉及公開傳輸。
第26條之1(著作人之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因為是攝影作品,可能會:
第27條(著作人之公開展示權)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亦可能負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等。
***另外關於非營利是否就沒事?***
請參考智慧財產局文章與相關法條,有膽可以試看看......
一個人的雙魚 wrote:
法律實務上,以我所提...(恕刪)
這得交由智慧財產局去判斷,要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
參考法條:
第65條(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審酌一切情狀<<<
請注意,"不是只"審酌是否有商業行為或目的
老實說,只要多點尊重,誠懇的問一下創作者,相信大部分都很樂意提供轉貼或引用....等等等。
不要圖一時之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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