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思考一個問題不知道各位同好有沒有遇過!!
情境如下:
某人參加了一個攝影比賽後來作品得獎了,影像內容可能是一個人物特寫,拿香的阿嬤在拜拜之類的(廟會活動超多這種作品)。但是影像中的主角對攝影師來說是陌生人,攝影師也沒有經過對方同意使用肖像,雖說不是拿來營利用途(比賽拿取獎金這算盈利用途嗎)。
最後作品被主辦單位展出後,很不幸的相片中人物的家屬或本人發現在自己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被偷拍而且還是在得獎作品中。這樣家屬對攝影師提告這樣站的住腳嗎??
請各位朋友分析
如果有相關法令條文或是真實案例提供給大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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