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想到的街拍法律問題

2010-06-17 13:55 發佈
別家報紙的報導又不太一樣喔(聯合報) 說一開始.2位外國小姐以為只是單純看到外國人拍幾張.還微笑招手給他拍.沒想到對方竟然一路尾隨一直按快門.而且一直拍攝胸部等特定部位! 經女方制止還嗆女方說: 我有拍攝的自由...女方才跟對方拉扯要求不能拍照.



請問: 如果聯合報的報導比較接近實際情形的話? 你覺得那個警察作法恰當嗎???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常常看到記者對著某些人猛拍
也許是某個車禍現場的主角
也或許是某個從地檢署走出來的人
那些被拍的主角通常都不願意被拍
但所有拍人的記者從來都不會有事
那一般人拍為什麼就會有事
難道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壓過一切
有時候我覺得
有牌的流氓其實不是警察
你我都討厭幸災樂禍&落井下石的人,那......你會去做嗎

ken6068 wrote:
對方竟然一路尾隨一直按快門.而且一直拍攝胸部等特定部位! 經女方制止還嗆女方說: 我有拍攝的自由...女方才跟對方拉扯要求不能拍照


這才是重點,會鬧進警局不是街拍的對象為何,而是這位當事人街拍的行為,已經讓對方感到不適、不尊重,對方試圖勸阻,當事人又不聽才把事情鬧大。(構成性騷要件了)
窮人武器:S5pro+(A16、A005、S24/1.8、N50/1.8和N100/2.8)+(DI 866、PZ42X)
ken6068 wrote:
別家報紙的報導又不太...(恕刪)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難怪會引發糾紛.
不過,倒底法律上有沒有個標準可遵循啊?
說真的,把街拍兩個字打在01的搜尋上.,可以找出一堆討論


說句白話.,
在街上拍照,不要造成對方的困擾.
但如果對方有意見的話,就別拍.
就是這麼簡單~

只要你沒拍亂七八糟的照片,要被別人告,也沒那麼容易,你當警察先生每天都有空去處理這些糾紛嗎?



我國法律並無肖像權條文,而是用其他條文解釋.
法律常是模糊的,有很大解釋空間,這些大都是告訴乃論,每個案件都不同,要看法官心態.
西方人(少數國家例外)個性都是比較開放的,沒過分行為應該不會不高興的.
壓力鍋 wrote:
http://tw....(恕刪)

難道開個金口:
問一下對方能幫你(妳)們拍一張照
拍完照片view給他們看相片內容
真的很困難嗎?

並非場展showgirl,即興拍照,等,「請示」是最基本的禮貌。

juddy007 wrote: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常常...(恕刪)

我國法律並無肖像權條文,所以法律解釋空間很大,很少人願意花錢打未必贏的官司.
雖然各報對事實的說法不太一樣
但是
「楊員行為不檢與民發生糾紛,已影響警譽,
仍將楊員記過一次並調整至警備隊,
所長也受連帶處分,記申誡一次。」
應該沒爭議

影響警譽應該是依據員警相關的規範處理
可沒報導有提到刑法、民法、個資法之類的
報紙登那麼大
真有觸犯相關法律不會只是記過調職了事

不過「行為不檢」、「影響警譽」等標準
應該也適用在一般人的評價上
雖然一般人不會被記過調職
但也沒理由平時端正作人
拿了相機就應該行為不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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