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穎曬PS照挨告賠500萬!

2017-02-17 14:14 發佈
年輕時候就被告過了~作個越南新娘的名片~小公司連照片都要我網路找~然後呢?人家就找上門來賠20萬~
不過那是商業行為~也告誡過老闆~認為老闆活該+員工白目~我可沒賠半毛錢

到是覺得沒商業用途被告有點冤~當然這是不對的行為

小到合成~甚至配音~誰能說每天自己能不犯半件錯事(請受小弟一拜

我每天違規少說也有六件以上

個人覺得他是因為名星光環被盯了敲一筆

且這種PS很明顯是別人作品~不敲他敲誰呢~
林志穎侵權理虧在先
攝影師趁機獅子大開口和搏版面
但應該怎樣都不可能賠到110萬RMB
依我個人經驗,攝影師能拿到2萬RMB+免費廣告上新聞就已經算賺到了
那麼林志穎不能主張肖像權嗎?我不太懂耶
如果不是定讞判賠110萬RMB,題目是不是改成"賠500"萬比較符合事實?

凡骨 wrote:
各位P圖神人注意了...(恕刪)

這種狀況告上法院
判賠的金額不會如此離譜
畢竟沒有營利的事實
只是要賠多少
作者可以喊
但是上法院絕對不會是500多萬這種天價
明星上法院很麻煩
而且有錯在先
找律師喬一喬先
應該實際金額不會是那個數
這張照片不是林志穎自己PS的,真的會判賠嗎?
原告要想辦說服法官 在市場上的行情, 因為這張ps的散播, 使他少賺了500萬.. 或 林志穎 貼自己被PS的光頭照, 多賺了500萬..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宅男大的法條引述讓我們增長知識,也更進一步明白,萬一自己也身涉其境時的進退法度。

只是,林志穎的案子是發生在中國,您引台灣的法律來說明,似乎有...."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感覺哩。

widther wrote:
只是,林志穎的案子是發生在中國,您引台灣的法律來說明,似乎有...."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感覺哩。...(恕刪)

一樣會依 市場上的行情 來評估賠償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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