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成元首們kiss的圖有犯法嗎!?

最近在FB看到一組國外的創意廣告

內容是各國元首在接吻(EX歐巴馬),應該是想表達世界和平之類的

昨晚比較閒,看到後就自己默默的合成一張藍綠的接吻圖

不知這樣放到FB上去會不會怎樣呢!?
2011-11-18 11:28 發佈
你有賣錢嗎?~有商業行為~或是公然侮辱嗎?~~~沒有的話就不會了
更何況~別人要告你也要花錢花時間,你是什麼咖? 誰要告你?
(但是如果這樣都算是公然侮辱~那網路上一堆惡搞的照片~應該每個人都等著被告了! =.=)
很難說喔

台灣很民主

但還有很多政客愛小題大作

如果版主很無聊的話

可以自己弄弄

旦發上來的話可能會因為"顏色"

而被炮

政治人物不會這麼小氣去告使用肖像的人,就算你拿去做公仔也沒事的,相信我
(政治人物反而會感謝你,增加他們的話題度&曝光度)

如涉及到侮辱那就不一定了,
(教宗的那張是因為該地的宗教習俗才會說要告,其他國家也是一笑置之,好玩就好)

只有藝人視肖像權如Money,敢用肖像來從事商業行為等同於代言,告死你(就是要錢)
可能會被告
可能會被告












小青告小英
小青告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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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麼嚴重嗎
低能哥 wrote:
很難說喔

台灣很民主

但還有很多政客愛小題大作

如果版主很無聊的話

可以自己弄弄

旦發上來的話可能會因為"顏色"

而被炮


我不覺得台灣很民主,只是大家都在複頌這個謊言罷了。譬如罵三字經、比中指,都會被判「公然污辱罪」,真是太離譜了。最好笑的是:罵「王x蛋」有罪、罵「他x的」就沒事,因為法官判定後者沒有汙辱之實。

台灣的司法想模彷歐美人權思想,卻畫虎不成反類犬,已走上偏路... 不要跟歐美比,連大陸都沒有這種荒唐的判例。

言歸正傳:
蘋果日報的朋友告訴我,他們的修圖的政策是:絕對不能以假亂真。要修改圖片,可以,但你要讓讀者明顯的看得出你是用修改的,以達到創作的效果。如果改出馬英九從色情賓館裡走出來,而且弄得跟真的一樣,那當然不可以。
但是你合成的不是國家元首(們)至少其中一個不是,且男女一起會比較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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