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eth_ku2002 wrote:
第一 原PO真的求圖....這就好像路邊遇到乞討的,妳可以不給,但妳沒資格因為他向妳乞討,妳就毆打他。
仔細看文才發現樓主其實也很KUSO的



真會比喻



不知這樣有沒有達到樓主建議提告的標準?

kenneth_ku2002 wrote:我不管當事人怎麼決定。我是針對你。你鼓吹個什麼勁?法律沒讀通,就鼓勵別人濫訟,打官司很好玩嗎?
第一,提不提告是他受損害的主觀意識,並不是誰可以幫他決定的!...(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海綿寶寶是討論著作權,不是討論公然侮辱罪。你文章為什麼都不看清楚再駁呢?還是你真的看不懂?
…第二,我講的是說:我沒說海綿寶寶是污辱他人。更沒說海綿寶寶是犯公然侮辱罪,如果不是我說的,而是你另提討論的,你為何不另附說明。...(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對不起,看不懂你的問題。阿鬼,請說中文好嗎?
…第三,既然你說有公然侮辱的故意才違法......請問修圖成正常女生光天化日穿內衣,正常男生光天化日頭戴內褲,不是故意都不是你所言.....「公然侮辱罪」的故意,指的是公然侮辱的「故意」,行為人必須對「公然」有故意,對「侮辱」也有故意?...(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我可沒有鼓吹什麼,只是要「抵消」你的文章帶來的「寒蟬效應」。
…第五,我相信這裡很多人都可以說自己很懂XX學之類,因為是虛擬世界。但我也可以很明確說......我認為你的方式也非常不可取,因為一樣很多人會因為你的言論,超越法律尺度而不自知。...(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是你自己舉例不當,我並沒有曲解。你究竟是要討論刑事的「公然侮辱罪」,還是民事的「侵害肖像權」,請先說清楚。二個要件根本不同,不能混在一起講。你會把二者搞混,是基本觀念有偏差,不是一句「都是犯法」就可以帶過去。我懷疑你可能到現在還不清楚自己問題在哪,越描越黑。
…第六,你又曲解我的意思。我沒說闖紅燈跟刑法、民法有關。我也沒有說民法有賠償,別曲解我。我想我講的很明白......犯哪一類法都是犯法...(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不要再講一堆繞口令移轉焦點了。這不會改變你「外行充內行」的事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誰才是外行。
…第七,我也可以想你才是不是學法的,也可以說你「散布錯誤法律觀念」,關於第七點這種無意義的爭論,可以不用了。你一直說人不是,並不會改變我是,也並不會讓你從是變成不是,或是你從不是變成是。...(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這真是最好笑的一點。怎麼有人會這麼一廂情願?你這篇怎麼不回到我信箱?你既然公開貼出來,我當然也會公開反駁你。
…第八,最重要的一點。我希望你從下一篇回覆開始:直接回覆到我信箱,我也會直接回覆到你信箱。...(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我回文是為了消毒,不是為了成就感。你想讓這篇文消失,請自己認錯,刪文自爆。不值得我花功夫另開一篇文。
…如果你覺得私底下回我,讓你沒有成就感,或是沒有導正你所謂的錯誤法律觀念,那我退而求其次,我希望你另開一篇文…...(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你可以發現,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當事人,都只是針對你的言論而已。另外,我不會另開一篇文,只會緊盯著這篇,直到你刪文為止。
…我希望你開版的前提是,不要提到那個女生。...(恕刪)
零的境界01 wrote:
仔細看文才發現樓主其實也很KUSO的
真會比喻
不知這樣有沒有達到樓主建議提告的標準?
kenneth_ku2002
。因為我的初衷就是不想傷害女性
Dave5136 wrote:
我不管當事人怎麼決定...(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這根本不是關鍵。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跟原圖是否本人上傳無關。何況我根本也沒有說「當事人同意PO上網來修」,樓主不但搞錯,還去爭執一個「非爭點」的問題。
…關鍵在於『你怎確定圖是當事人同意PO上網來修,即使其中一人同意,另一人不同意呢?』...(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公然侮辱罪」不罰過失。討論「公然侮辱罪」,根本不應扯到過失犯罪。
…犯意只是量刑的考量,並非量刑的必須。否則哪來過失XX罪,過失XX罪哪一個是故意的?故意就不叫過失。...(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這段明顯在討論肖像權,最後竟然扯到犯罪。典型的民刑事不分。
…第四,肖像權,很多KUSO遊走在法律邊緣,你很難說他不是惡意。尤其我講了,你無法確認照片是否為當事人本人PO,光是這一個前提,許多人都無法解釋了。因為多半的前提假設是........求圖是本人且自願,但至少我看到有一篇不是照片本人求修圖,是幫忙拍照的求修圖。這時如果太超過,就真的觸法。或許你會說是他朋友PO來求圖,挖洞給你跳。但在法律上,那句話不構成不犯罪的事證。...(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非故意,百分之百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因為本罪只罰故意,不罰過失。這太基本了,沒有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
…但.....若是有人誤以為『公然侮辱罪』只要非惡意、故意,拿KUSO就可以豁免,那付出的代價可能就是....走法院。
kenneth_ku2002 wrote:「公然侮辱罪」的犯罪行為是「公然侮辱」,故意也是針對「公然侮辱」的故意。「修圖行為」本身不是公然,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貼出來」的行為才可能與公然侮辱有關。且關於「公然侮辱」的故意,重點應該在於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行為會造成名譽受損的結果,而不在於對「修圖」有沒有故意。樓主搞錯了重點。
…請問修圖哪一個是非故意?圖會自動跑到電腦修改而再度上傳嗎?這不是有意識的行為嗎?...(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既然是討論「公然侮辱罪」,提到民法做什麼?前一句才提刑法與民法,後一句卻舉一個跟刑法民法都無關的例子,如果不是法律觀念不清楚,就是邏輯不清楚。
…不論是犯刑法或是民法都是犯法,就像開車闖紅燈也犯法...(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如果是針對「公然侮辱罪」,根本不用提有沒有犯別的法。就算要兼論民事上的「侵害名譽權」,也不能這樣打混仗。民法與刑法要求的不法內涵不同,「公然侮辱罪」與「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也不同。同一個行為,有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卻不構成刑事犯罪。怎能一句「都是犯法」就帶過去?這不是「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而已,而是基本觀念不正確。
…我想我講的很明白......犯哪一類法都是犯法...(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請注意,我並沒有「要求他人忍耐」,我的立場是,先搞清楚是非,不要急著興訟。倒是你,不管「細微的差異可能導致不一樣的結果」,連案例事實都沒有討論,就積極的鼓勵別人興訟、恐嚇網友。誰才有問題呢?
…不是每一個案例都能安然無視,細微的差異可能導致不一樣的結果。那你就更有責任舉出你所謂的差異點,並非讓網友去冒險,或是扣『濫訟』帽子,要求他人忍耐。...(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請問我在哪一樓、哪一句話說你「有扯海綿寶寶」了?
…你只是看到某一人打『以後海綿寶寶都不能出來了』,就說我有扯那個。...(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我提到9樓,是因為9樓有提出理由認為不構成侮辱,我只是引來給你參考。我是支持9樓的。你怎麼會認為我在「針對」第三人?
…9樓是誰,我不清楚,他打什麼我也不清楚,但請針對我一人就好,你第一段就說針對我,就不要再針對他人,請說到做到。不管他的立場是哪一邊,請不要牽扯出第三者。...(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下面這段是你在41樓回我的文,你認為這樣叫做「沒討論過」?
…肖像權都不是我講的,也沒跟你討論過...(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
…第四,肖像權,很多KUSO遊走在法律邊緣,你很難說他不是惡意。尤其我講了,你無法確認照片是否為當事人本人PO,光是這一個前提,許多人都無法解釋了。因為多半的前提假設是........求圖是本人且自願,但至少我看到有一篇不是照片本人求修圖,是幫忙拍照的求修圖。這時如果太超過,就真的觸法。或許你會說是他朋友PO來求圖,挖洞給你跳。但在法律上,那句話不構成不犯罪的事證。...(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這個觀念不對。偷偷殺人沒被抓到,難道沒有罪不罪的問題嗎?並非如此。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跟犯罪會不會被追訴處罰,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修圖你不貼,誰知道你修.....當然沒有罪不罪的問題。...(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你一開始就是鼓勵人家提告「公然侮辱罪」。怎麼又變成「沒講觸什麼法」了?
…我當初說如果修圖者不能確定PO圖者是否為本人,亦可能導致觸法。我沒講觸什麼法,誰跟你刑民不分。...(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唉!不是要「標靶討論」嗎?請集中在「公然侮辱罪」好嗎?
…順帶一貼關於適用本討論的法規
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更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蓋個人照片所牽涉者,主要是個人之肖像權。...(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總算有句讓我贊同的話了。你要大家「謹言慎行」,我支持;你拿法律恐嚇大家,我反對。
…但此部分是法官裁量權,有很大討論空間。任何人都無法說他的判斷一定會或不會,最好的方法就是『謹言慎行』。...(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1. 我沒有害怕。我是反感。
…你說我鼓勵興訟造成打壓,讓你害怕我的作為。我倒是害怕(我也點出你的盲點),包含你自己講的『細部差異會導致不同』,被你這樣鼓吹,會造成許多新判例。我相信我指的兩個特例已經很明顯了!!!...(恕刪)
kenneth_ku2002 wrote:這個觀念又錯了。每一個案例的具體事實都不同,如果要討論的是具體案例,在事實沒有交待清楚前,就不能也不該有明確的法律結論。何況內衣內褲的修圖牽涉到特定的場合情境,你連圖都不希望大家去找,還想要什麼清楚的結論?
…認為內衣內褲的修圖,並非明顯違法的行為(亦非明顯不違法),這句話非常不負責任,因為你前述都是不犯法的論述(因為我不會句中引,只會開頭引),況且法律的見解一向被要求清楚、不模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