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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愛小朋友亂入中,該如何請之退駕




47樓的也是今天發言,目前也沒看到網站管理員有動作,繼續觀察看看情況如何....

不過47樓所說的盜圖事件,沒貼出原擁有者網頁連結,真實性如何還不清楚吧~~
Canon EOS 500N + EF 35-80mm F4-5.6 Canon EOS 300D EF 28-105mm F3.5-4.5 EF 50m

jackiechin wrote:
修好了說明:您的文章...(恕刪)


jackiechin兄,這圖修的很沒水準哦
大家要我發表原始網址,那我就貼上我女友的部落格網址,證明給大家看吧~
http://swang036.pixnet.net/album/photo/125119670#pictop
除了怒羅江門之外,其他無意中修改圖的網友也請將圖片刪除,當事人不會追究你們的刑責,但是怒羅江門當事人一定會追究到底的....各位別忘記,若是我沒有一定的證據舉證,對方也可以告我誣告,不是嗎?

網路上其他賣家的商品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之「攝影著作」,一經拍攝者拍攝,該張照片就享有攝影著作權。
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製其他網路賣家商品照片,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著作權人對未經其同意而使用攝影著作之人,依同法第84條第1項及第88條規定,可請求侵害攝影著作之人,將其侵害排除並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為重要的人格法益,如果使用含有模特兒的其他賣家商品照,會構成侵害該名模特兒肖像權,肖像權人除得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要求侵害者將照片下架外;也可對侵害肖像權之人,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情節重大,亦可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最好請怒羅江門妳本人趕快跟我聯絡,以免網路警察找上妳時,一切後果自行負責~我的mail是 a.j@livemail.tw

版主既然這麼說了,就讓他一切歸零吧~!!

反正來也空空~去也空空~就當作我沒有來過…


您好
不好意思
如果可以的話
希望您能夠刪除PO文
當年已將修改良好之照片發送給當事者
不過未經當事者同意
所以希望此討論串能夠全數刪除
若您當年花時間、精力幫助修改
感謝您的好意
不過現在需要進行善後工作
希望您能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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