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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言詞使用不當,特此發文向ynamei大表示歉意!


rocking99 wrote:
那個V真不簡單...(恕刪)


人肉也是違法的你沒看新聞嗎= =?

fun4 wrote:
lianglio wrote:
「保留法律追訴權」
白話翻譯=林北現在先不告你;再惹我;林北就去法院告你



淺顯易懂~


如果"y大"是女的話...


"林祖媽"

一本道 wrote:
「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法律用語,而且也是無法律效力的。事實上,追訴權的存在與消滅必須依循一些法律要件才能成立,而其存續期間即稱為時效。所以一旦超過了時效,追訴權便自動失效,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能再對犯人提出告訴;反之,若在時效內,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拋棄法律追訴權」,追訴權依然存在


那車禍和解後簽的和解書
是否具放棄法律追訴效用呢?
純粹好奇 沒有惡意
hungyuwang wrote:
那車禍和解後簽的和解書
是否具放棄法律追訴效用呢?

刑法耶提告方是檢察官, 就耶起乎 法官 打搶啊, 民法擱卡免講啊..

還沒拿定主意之前, 先不要有動作.

不然 法官 會認為 你是在給我 裝笑維..

hungyuwang wrote:
那車禍和解後簽的和解...(恕刪)



和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調解委員會本來就是避免因為小車禍事故
雙方耗費時間心力上法庭
而且當和解書簽訂之後會由調解委員會送法院核定
雙方各執一份
ynamei wrote:
本人在此保留法律追訴權,
希望你多學習網路禮節,
也歡迎你有一天還會出現在後製區,幫助更多需要修圖的會員


有容乃大。

Let bygones be bygones.

vistakgb wrote:
本人言詞使用不當,特...(恕刪)



建議題告,因為換個帳號又可以上來

又不痛不癢,社會就是要教導這種人,告吧

rocking99 wrote:
建議題告,因為換個帳...(恕刪)


0.0...
當事人因為權益受到侵犯時, 通常會依照"事證", 寄發存證信函, 並附帶一提保留法律追溯權, 有的可能會加但書, 像如果再犯...就怎樣, 用意在於表達當事人的法律保障和權利, 但也有寬限對方改善, 好打消提告的意念, 但如果是公訴罪, 主動權是在執法單位, 至於網路上的, 就是會有人牙尖嘴利、無地放矢, 旁觀者只好, 一切還是尊重當事人的意念.
color06242013 wrote:
當事人因為權益受到侵犯時, 通常會依照"事證", 寄發存證信函, 並附帶一提保留法律追溯權, 有的可能會加但書, 像如果再犯...就怎樣, 用意在於表達當事人的法律保障和權利, 但也有寬限對方改善, 好打消提告的意念, 但如果是公訴罪, 主動權是在執法單位, 至於網路上的, 就是會有人牙尖嘴利、無地放矢, 旁觀者只好, 一切還是尊重當事人的意念....(恕刪)


公訴罪,唉……大哥您要不要在去查一下書? 我以前在學校教授不是這樣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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