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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幫我把結婚公證人P掉


[DF]JACK wrote:
其實依樓主的立場,你要求助這件事應該左轉PTT才是
那裡比較多年輕人,也比較少假帳號
對你的敵意更會少很多...(恕刪)


本日笑話一則
敵意少很多是真的, 多數PTT人還是喜歡看熱鬧
^^A 請多多指教~
Dupont33 wrote:
你不懂,大家就假設...(恕刪)


這張照片就算私文書好了,於今只把照片中證婚人"變造"換成他人,那麼,這張照片原有的"文書證明力"是否產生變更、因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照片不改,能作何用?證明確實公開儀式結過婚,對吧?
照片改過後,能作何用?證明沒結過婚?還是婚姻無效?或結婚年代不同?行嗎?
假設照片P過後已反轉其證據力,但這照片如從未被正式呈堂當證物、或發生過非法實質作用,又能犯甚麼罪?

這是市府集團結婚,過程自有公部門的活動成果紀錄與預算開支、禮品餽贈等相關公文、領據等存檔。要真有人把修改過的照片作為訴訟證物之一,就法庭實務兩造爭論程序,法院一定會行文詢問市府,兩造各自主張何者為真?除此之外也有同梯次參與結婚者可諮詢為證,求證是極其簡單的事。如以為僅憑一張修改過證婚人的"公辦集團結婚假照片"就要翻轉婚姻的合法性"致生他人權益受損",顯然是想像力太豐富。

不是偽造、變造文書就有罪,要觸犯刑法還要看"因偽造變造所造成的後果",這才是罪名成立要件。

觀念比如:自己擁有貨真價實的研究所文憑,只因厭惡校長辦學作風,就把文憑上的校長名字塗改成他人名字,就算拿此文憑去公家機關謀職獲得錄取,被發現了也不會成立偽造變造文書罪,因為這個塗改、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自己不當得利都無關。

之前有人說對了一句話:法律是看實質的,不是單看表面。

----以上純就"市府集團結婚照片變造證婚人"是否為偽造文書罪之該當表示意見,本文不涉此樓其餘有關隱私、肖像、個資、版權、政治、道德..等疑義。
我覺得樓主的名字跟柯屁蠻像的,話說柯屁贊助網紅好幾萬打廣告~~不知寇交哥收了多少
台北有這種市長夠悲哀~~



顏色對了會一堆人搶著幫你P
錯了就會各種理由刁難你
一開始說要P成柯根本白目討打怨不得人啊

P成我最愛的習大大不是很好嗎,霸氣、又Man、整張照都貴氣逼人起來了
xmango wrote:
顏色對了會一堆人搶著...(恕刪)


所以我一直說我的錯就是錯在沒搞清楚這裡的狀況就跑來PO文=.=

blowjober wrote:
所以我一直說我的錯...(恕刪)


你去你的同溫層ptt放看看

我也滿想知道兩個網站的差異

widther wrote:
這張照片就算私文書好了,於今只把照片中證婚人"變造"換成他人,那麼,這張照片原有的"文書證明力"是否產生變更、因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照片不改,能作何用?證明確實公開儀式結過婚,對吧?
照片改過後,能作何用?證明沒結過婚?還是婚姻無效?或結婚年代不同?行嗎?
假設照片P過後已反轉其證據力,但這照片如從未被正式呈堂當證物、或發生過非法實質作用,又能犯甚麼罪?...(恕刪)

這是另一個議題,只要這張變造準文書照片上了法庭當事實證明,可能就會有被害人。
如果當事人找不到照片,有人提供依樓主要求的變造圖給當事人。結果法院依圖找來柯P當證人,柯P說當年他不是市長,更沒有主持公證結婚。這證詞可能導致婚姻失效,就有被害人了,不是嗎?
不上法庭,若變造圖在網路流傳,照內新人若有藍粉新人,常遭朋友戲虐是柯粉(照片為證),不但困擾,情緒也大受影響。這算不算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世事難料,不要假設你想過所有的可能性。但我對假設性場景並不感興趣,SO...有興趣的人可討論。

Dupont33 wrote:
至於因婚紗照p圖被認定無效婚姻,結婚兩造會被判什麼,可參考內政部和台南市政府等對假結婚與虛偽結婚等相關網站說明,至少陸配會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議處,那幫p圖的會不會也被當從犯,可能要看檢察官和法官的認定

若有判例,答案就清楚了。
其實我看到樓主貼文時,心中浮起的是之前結婚照是訴訟時重要證據。
只是想到目前登記主義時代,結婚照是否仍有事實證明之功能。

Dupont33 wrote:
另煩請可兄回答這假設議題的修圖,
先不論是否有人會提告
沒有產權的圖進行修改,對著作權是否有侵害
願聞高見
)

我不是可兄,但這問題光看法條就應蠻明顥的。
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用文字、圖解、圖畫、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改作他人之著作,除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看來這樓沒幾個人願意再P了

樓主還是趕快拿去ptt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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