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19樓,樓主有任意保險意指,樓主有錯,樓主保險公司會負責但是,對方若有錯,就必須負他的責任!兩權相害,比起來,樓主會比較有利!更何況!什麼叫社會資源,付了保險費,就讓保險公司處理!這是樓主權益!倘若,對方反咬,肇逃什麼的……叫警察,是保護自己,不是你說的浪費社會資源!
faxio wrote:舉證就是提出證據 ...(恕刪) 看不懂中文嗎?報案後比對撞擊痕跡就知道了是不是這台車了照你的理論沒車牌號碼案子都沒辦法破案警察一定要有清楚車牌才能破案逮人也不需要李昌鈺,都回家吃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