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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編(及懂法律的大大)高手,幫我看一下

哇~~~
終於搞懂了!!!!
好微妙的案子~~~

提供另一個方向給你思考一下

你的素材都是網路找的
也就是說對方在網路上也都找得到
假設
對方依照你的版型重新網路抓圖編排
那你想主張什麼權力

素材本身你沒有版權
既然沒有版權
你一開始的創作就不算完全合法
因為著作權法
保障的是完全創作
也就是說從頭到尾都是你獨創的
這種網路找來的素材~~~
真的很微妙~~~~

現在你想主張什麼
下架~賠償~道歉~主張版權~~~~
都很怪~~~
雖然版型是你設計的
但是那些素材你從哪裡來的
取得合法嗎?

盜用你的版型雖然可惡
但是這種狀態真的很微妙
唯一有力的證據是他的去背沒有處理好, 這就是直接用JPG便宜行事.

理論上無料素材或套用版型的話, 能力再差的美編都可以輕鬆編排. 只要他能提供PS原始檔證明只是模仿你的LAYOUT而非剽竊就很難定罪.
lq_lance wrote:
你現在的重點是插圖的...(恕刪)


沒錯...如果那朵花是你創作的.告吧.因為那感覺就是魔術棒去背出現的效果XD.但是如果是版的話難喔XD.
但是那朵花如果是網路取的免費素材的..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那也不屬於你的

小葉叔叔 wrote:
哇~~~終於搞懂了!...(恕刪)


謝謝您提供意見
+5

1.我主要想知道他那些圖的來原
是改客人的jpg檔或美編擁有我那些模板
假設你拿你家的桌曆要去印,卻被盜圖
不解事情的真相,所以來這裡請問大家的見解

2.您弄錯了,我的素材不是全取於網路
所以排列組合不可能跟我完全跟我一樣
素材是網路下載,網友分享.我也是分享
又沒營利
keii_soh wrote:
唯一有力的證據是他的...(恕刪)

謝謝您的意見

小光 wrote:
沒錯...如果那朵花...(恕刪)

花,樹,人是網路
月曆,立體框是我做的
謝謝回覆

sun0542 wrote:
謝謝您提供意見
+5...(恕刪)


既然那些小插畫不是樓主畫的
那樓主針對的是版型部分嚕?
版型這種東西你要去提告
勝訴的機率不大

月曆立體框這種東西
說真的你去找其他的桌曆
也一定可以找到很類似的排列組合

這種東西是說不清的



sun0542 wrote:
花,樹,人是網路
月曆,立體框是我做的...(恕刪)

若對方也能舉證 月曆&框的素材來源、作法與步驟
就法律上來看你也有抄襲對方嫌疑
所以你站不住腳

你若舉證該作品於某日公開發表
之後市場出現極度相似做品疑有抄襲
而對方若能提出銷售日早於你公開日證明
你也會站不住腳


總而言之,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原告的證據若讓被告有反駁機會
走訴訟只是浪費時間罷了
這是個殘酷的社會, 因為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做婚禮攝影這一行, 最怕的是覺得自己不行, 更可怕的是覺得自己很行

wintek2331 wrote:
既然那些小插畫不是樓...(恕刪)


供您參考,是01一位大大給我的答案

能否再請問一下
!.像我那些框,都供人免費下載
但實際上框框上一些點綴,多少也用到網路上一些別人分享的素材
我雖沒買賣,只是分享,這樣我能打著作權嗎?
例如這篇,第一張,裡頭的花朵,是網路下載的筆刷,但其餘都是我做的
這樣可以打著作權嗎?
http://liyun3.pixnet.net/blog/post/26904977
依廣意來說:只要是你的作品不是抄襲人家的,這作品的著作就屬於你
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9日95年度智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依74年7月10 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成立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係以註冊為要件。迨74年7月10 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後,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著作是否申請註冊與否,則任著作權人之意思決定。」、臺灣高等法院 91年05月29日89年度訴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次查,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及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附載事項: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可知我國著作權係採創作主義,著作權人於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至於主管機關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
著作權法第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依此精神,您創作過程的靈感、素材、組合程序就算是跟原來的一模一樣,但是只要證明是您本人的創作且表達的意念與原來不一致,可以說是不同的創作。所以你不用擔心。
對方可不可以跟你一樣的主張?當然可以,不過由於她有向您致歉的動作,所以基本上她已經失去這個抗辯武器,而且她有營利行為,這也是一大扣分

Attack-max wrote:
若對方也能舉證 月曆...(恕刪)


我有這樣想過

所以我可以舉證我電腦存底日期

如果大大是要主張著作權法,
建議要確認你的創作是否具有權利保護之要件

在這裡你的創作應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中的美術著作 (著作的分類,會影響法條的適用情況)
但按著作權法的規定 著作必須具原創性, 足以表達作者個性
且並非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不與保護之標的

像時曆等通用標的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
(除非你今天把數字設計成一個一個"美術"圖形,可視為獨立美術創作表達你個人情感與思想)
"框線"在認定上也是也有同樣狀況 無法表達"個人原創性"

所以按你的畫面呈現 你可能無法主張月曆的設計
但可以主張月曆外的插畫是你專屬美術著作

然而這時存在的問題是
你的著作中有一半是非你個人原創性的內容
(若是其中有非法使用未經授權的圖案/圖形, 則你的著作就完全不受保護, 亦不需往下討論了)

我對大大的憤怒感同身受
你所構圖的畫面 老實說我常常看到類似的"創意"
真的上法庭 光"原創性足以表達作者個性"的部分就可能被質疑

著作權法的確有保護"編輯著作"與"衍伸著作" 但不適用在這個情況下
有網友討論到照片的部分
如果他是拿你的"照片"(攝影著作)去利用
那就是完全不一樣的狀況了 在認定上也比較容易...

另外美編等行為或不當使用作為營利等等這些都必須確認你的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後
再來做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主張

我不是法律專業 只能從法條上作解釋, 希望有更多法律專家可以提供意見

Henie wrote:
如果大大是要主張著作...(恕刪)

謝謝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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