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如果你們沒有約定,那麼理論上你就是著作人
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除非你們約定著作財產權歸你所有,否則當你是著作人的時候,花錢請你拍照的人就擁有著作財產權。再白話一點,就是說你雖然是著作人,但是你不能拿這個著作去賣錢。
不過你應該可以擁有你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變更。

最近剛好學到,一知半解,有錯請先進指正。
以上是法理上的權利,但是朋友之間總不好撕破臉,跟他好好說明放哪些照片跟目的,對方應該能諒解吧!否則還稱得上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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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2條:"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出資人雖沒有著作財產權,但卻享有使用權(利用權),所以在使用上並不需要著作人的同意吧(再一次的同意)~~
也就是這一次的著作財產權是受聘人的,但是出資人卻是合法的使用者~~
除非有第三者要使用,這時著作人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加以收取使用權利金~~
但是這件case,著作人雖擁有著作權,但因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所以並無法隨意使用~~
雖然你們的情況適用第十二條. 著作權是屬於你.(應該不會有人請友人拍照還先聲明, 照片歸我吧!)
但是被攝人還是享有肖像權的保障.
你看新聞不是會經常看到打馬賽克嗎? 這就是在鑽肖像權的漏洞.
像 jom1216 說的, 他已經有告知你不要放了. 表示他已經有對自己的肖像權做到主張.
而且, 他是出資人本來可以合法使用.
當然你也可以對自己的著作權作主張, 不過真的有必要嗎? 只為了不甘心........
都已經少了個朋友, 不需要再多個仇人吧!!
要真上法庭, 輸的還是你.
PS:
早上 4 點起床是很正常的, 有的新娘要化粧, 新郎出門迎娶(有看時間).........等等.
前年朋友結婚, 我們是 3 點開車上台北趕那個時晨.
倒是你形容他的長像; 嗯!!!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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