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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關於婚禮紀錄(靜態)的著作權問題~

不op就別op了
看開
當作是場練習就好了
自己還可以多改進
想想去外拍也不是要付錢
這次只是花時間
而且
只花一點時間就認清一個人的人格
這樣也很划算不是

題外話~
小弟之前當學生出去拍也有6千起跳
拍的很濫的那種
九百也太寒酸了= =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如果你們沒有約定,那麼理論上你就是著作人
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除非你們約定著作財產權歸你所有,否則當你是著作人的時候,花錢請你拍照的人就擁有著作財產權。再白話一點,就是說你雖然是著作人,但是你不能拿這個著作去賣錢。
不過你應該可以擁有你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變更。

最近剛好學到,一知半解,有錯請先進指正。
以上是法理上的權利,但是朋友之間總不好撕破臉,跟他好好說明放哪些照片跟目的,對方應該能諒解吧!否則還稱得上朋友嗎?
遠天亦有鳴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之前幫...但對方不希望我將作品放在我自己的相簿公開分享,(恕刪)


那可以放在01的貼圖區就好啦~
yowayw wrote:
著作權法第11條受僱...(恕刪)


攝影師並非受僱人
應該是第12條才對...
樓上的說對了,幫人照相這不是僱傭關係,是承攬關係,因此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都歸作者,
因此這些照片的著作權是樓主的,著作人也是樓主,樓主可以自行決定怎麼使用,
但是因為這是拍 "人" 的照片,因此會衍生出對方的肖像權的問題,
所以...不管他要放,還是你要放,其實應該是要互相取得同意的。
還是那句老話
朋友的婚禮,叫我幫忙拍照免了
也不用包紅包給我,我包紅包給他吧
包完紅包以後單純當個賓客吃喜酒
吃飽了祝福新人握個手說聲恭喜散人

除非... 是你無法拒絕的親戚
除非... 有朝一日你也需要人家幫你拍照
但如果你很想證明你們交情有多好
建議case還是甭接了
接了以後不會改善交情的
KM (D7D + 24-105 F3.5-4.5) + Sigma(30F1.4 + 70F2.8 Macro + 28-200F3.5-5.6)
不管他要放,還是你要放,其實應該是要互相取得同意的。
.................................................................................
著作權法第12條:"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出資人雖沒有著作財產權,但卻享有使用權(利用權),所以在使用上並不需要著作人的同意吧(再一次的同意)~~

也就是這一次的著作財產權是受聘人的,但是出資人卻是合法的使用者~~

除非有第三者要使用,這時著作人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加以收取使用權利金~~

但是這件case,著作人雖擁有著作權,但因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所以並無法隨意使用~~
那...就別放了

你有著作權 它有肖像權
它如果好意提醒你..別放了
你就不應該po
否則..你是理虧的

至於它可不可以放呢
可以的
因為檔案是你交給他的
除非你寄存證信函告訴他不能放
因為..對方的肖像權也不讓你用


還是別放了吧!!
雖然你們的情況適用第十二條. 著作權是屬於你.(應該不會有人請友人拍照還先聲明, 照片歸我吧!)
但是被攝人還是享有肖像權的保障.
你看新聞不是會經常看到打馬賽克嗎? 這就是在鑽肖像權的漏洞.

像 jom1216 說的, 他已經有告知你不要放了. 表示他已經有對自己的肖像權做到主張.
而且, 他是出資人本來可以合法使用.

當然你也可以對自己的著作權作主張, 不過真的有必要嗎? 只為了不甘心........

都已經少了個朋友, 不需要再多個仇人吧!!
要真上法庭, 輸的還是你.

PS:
早上 4 點起床是很正常的, 有的新娘要化粧, 新郎出門迎娶(有看時間).........等等.
前年朋友結婚, 我們是 3 點開車上台北趕那個時晨.
倒是你形容他的長像; 嗯!!!小心了.
關系搞成這樣這還算是朋友嗎???
小弟幫朋友全程拍婚攝,因為是朋友,
有時小弟包出去的還比收到的多,
就是因為是朋友,
有沒有紅包都沒關系,
而且也不會禁止小弟將拍攝的作品放上網路,
真正的"朋友"並不會計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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