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O88 wrote:
藝術這東西本就無價...(恕刪)
那被攝物得叫肖像權跟商標權~也是有相關權利的
但是著作權使屬於攝影師的~除非簽切結書~不然基本上濫用就是侵權
不懂網路可以查~
不爽可以去選立委修法~
至於一般業主~也是有願意花錢拍好商品的
不信可以查一下營收上億的網拍業者
只能說不滿意去按鈴找法官吧~
讓大家花這麼多時間開砲~
這邊討不到拍~又受一肚子氣~
給法院公證比較快拉~
看會不會是法定......
OS: 43 , 有沒有人覺得坦主就是樓主朋友之類的?! 超激動耶XD
WOWO88 wrote:
我相信樓主一定有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