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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幫我把結婚公證人P掉

沒有認真爬完整棟樓,只有看前幾頁
只能說樓歪得有點莫名其妙...
有人說樓主幼稚,但這不是很明顯是開玩笑嗎?
又不是因為真的超討厭郝龍斌到要把他P掉
其二,這些政治人物會因為網路上言論就受到多少傷害??
打開電視看看政論節目,一堆"名嘴"在口沫橫飛的譴責他人,甚至抹黑、人身攻擊
這不是像網路匿名,而是多少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在公開節目上
相較之下,一個很明顯是玩笑的貼文也可以讓一堆正義魔人跳出來嘴人
只能說非政治版最好不要扯到一丁點的政治,不然樓一定歪
其實我看完整棟樓~

然後釐清了整個文章的內容後

我覺得"可能""疑似"侵犯了以下條文

你可能覺得不嚴重

或是很多人這樣做都沒事或是沒人告 等等

但由於要P的圖片內容裡的是"公眾人物"

所以關注度絕對比較高

因此會提告的機率也相對會提高

而且依樓主所述

他只是結婚的其中一對

所以並未取得照片中其他人士的同意


條文如下:

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規定之人格權,亦即個人享有決定其肖像之製作、公開及使用的權利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由於此照片樓主為照片內主角之一
所以斷定此照片著作權不為樓主所有,但所有權為樓主所有
所以以上P圖的網友可能侵犯以下條文

著作權法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小弟略讀法律條文

如有錯誤,望不吝指教

謝謝!!
整串下來真的可以當笑話看耶!

這也就是很多人寧願潛水,也不願意浮上來讓酸酸們噴的原因。

toleekimo wrote:
那麼前兩天打開車門就在路中間尿尿的計程車司機是 ???
貶抑他人不會抬高自己 , 做好自己才能自抬身價
台灣有人在路中間隨便大便 , 在超商隨便大便 , 在自助洗衣隨便大便 ,
在人行道隨便大便 , 在夾娃娃機店隨便大便
這樣有讓你覺得該切腹自殺嗎 ? 因為有台灣同胞這樣做 ??
在一個大團體裡總是有幾個水準不是那麼好的 , 一定要放大他們嗎 ?
台灣的美好會因為這些素質不好的人就打五折嗎 ?
向前看 , 正面並且抱持善念 , 生活才會更美好(恕刪)


你的思想滿矛盾的,一下講切腹自殺,一下講保持善念,一下自己講述那麼多過去的大便新聞,一下又說要向前看,
另外你使用「切腹自殺」這種語詞顯示了你內心潛在的強大負面能量,真為你感到害怕.
若你真的覺得看那麼多充滿大便的新聞覺得很美好,那祝你有個美好的一天.

sunyearhuang wrote:
沒人說結婚照是公文書
看14樓、128樓。
回3.那是舉證有公開儀式的準文書!
即使現在的婚姻登記制,法律還是講求事實的。即使兩人登記結婚了,若被證實沒有結婚事實,還是可能撤消。
所以,結婚照片有沒有準文書的功能?


完全錯誤!!

先從民法婚姻效力說起:
現行法採登記主義.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為之.準此,公證人不具意義.
若為2007前適用舊法: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故,公開儀式與證人係為結婚時要件,拍照並非結婚之要件,頂多只是做為未來訴訟舉證證據而已,
更何況照片可以一再沖洗翻拍,也毋庸擔心證據毀損滅失,
就算滅失,也不是路人甲該擔心的.

再來談刑法上的公文書:
對於公務員與公文書定義,刑法第10條第二與第三項定有明文,
簡而言之,不但是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且須依職務權限所製作的文書才能稱為公文書,
結婚照片不但不是公文書,連準文書都稱不上.

不要隨便用法條來嚇人好嘛~
而且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Hermitissimo wrote:
我跟大哥您拍破胸膛...(恕刪)


問題是把前市長P掉換現任市長,
能不能稱為貶損或減低其人格?

因為喜好與否係言論自由,
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
如果只是把人P掉換某個人,
很難認為侵犯到被P掉那個人權益,
所以這樣的惡趣味只能幽默以對.

然而整串看下來,
太多人因為立場去指謫原PO,
甚至引用法條錯誤解釋,
用個人情感限制原PO的言論自由.

當然照片裡的其他新人是否願意把肖像放在公開網路,
甚至願意參與又是另一回事,
但如果只是把公證人P掉,
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至於是否會否定公證人當初的美意?
新人願意讓特定公眾人物來當證婚人,
應是表彰該公眾人物影響力的方式,
而政治人物原本就是努力博取人民支持,
支不支持則是人民的權利,
應無抹煞美意可言.

blowjober wrote:
各位神人大大好:小...(恕刪)



笑死
01這邊拍照的 人絕對不會幫人免費修圖的
絕對不會

然後一堆理由就出來歪樓
不相信你自己找找舊文
這位摟主意欲為何,純粹好玩還是別有用意,
大家的公評有目共賭,不管你在如何解釋,
這只是讓人覺得你在說?話@
myvip wrote:
其實我看完整棟樓~...(恕刪)


整能說會查法條罷了!!

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態樣分為三種:
1.第一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2.第一項後段:故意背於善良方俗方法加損他人.
3.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法令正生損害.

因此,若要主張第184條,則要先證明P掉照片的人算是侵害到甚麼權利?
是否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者違法甚麼保護他人的法令?

至於依第195的特別人格權保護,一樣要先證明被P掉是否有被侵害到信用?
甚至是否有不法侵害到其他人格法益?而且要情節重大?

至於著作權,
的確拍照這個人可以主張有著作權,
然而,且先不論著作權人是否主張被侵權,
依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因此,被P過的照片也是創作,亦享有著作權,
而且這種純粹的團體照片,
被攝影者應該也可主張共同著作人才是.


忍不住想說,可惜可惜太晚來了,讓大家看了一堆"法律幹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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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治鬥嘴風險的話題我沒興趣,酸溜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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