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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肖像權法律上的侵害條件
侵害肖像權在法律上有不少實務判決,根據過往判決(註二)可以這麼歸類:只要你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肖像權。
仔細一點說明,在法院上認定的侵害肖像權行為包含:
製作他人肖像:舉凡利用拍照、錄影、繪畫、雕塑,只要作成他人肖像,就算沒有到處傳播,也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公開他人肖像:將他人的肖像放在電視、網路、新聞媒體、報章雜誌等大家都看得到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這很明顯侵害肖像權。
使用他人肖像帶有營利目的:把他人肖像弄成商品販售,或有商業化行為,例如推銷等都算。
舉例:A搭捷運看到B長相奇特,就用手機拍照PO上臉書跟朋友分享、討論。拍照此舉沒有經過B同意,還放在網路上讓大家看,原則上已經侵害B的肖像權。
肖像權定義是什麼?滿足3條件,按下快門你可能就侵權!(內附肖像權同意書)
(二) 滿足這些條件,肖像權公開場合使用也沒關係
不過,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拍照、作圖或使用他人照片,法院就會認定你侵害肖像權,還會考慮下列這些條件:
公眾人物:要看對象是不是公眾人物
公益性:製作肖像的行為有沒有公益性質
使用場合與目的:看使用肖像的手段是否合理、有沒有必要性
舉例:A在西門町看到明星辦活動,興奮拍照PO上臉書炫耀,雖然沒經過明星同意,但明星是公眾人物,所以不算侵害肖像權。
侵犯肖像权跟你有没拿照片去盈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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