璟 wrote:今天下交流道後道路...(恕刪) 影片解析度低,玻璃骯髒,連左方貨車車側的中文大字都看不到,更不用說更小的車牌。就算要調閱ETC紀錄,正常來說是拍車頭,沒有在拍車尾的,這樣根本無法找到貨車。擦撞輕微你就自己吃下去,玻璃記得清乾淨,行車紀錄器換個解析度好一點的,「比較」有機會在事故發生時詳實記錄
哇~現在還有640x480的行車記錄器啊~早上還有機會,晚上就沒機會了,何況還下雨行車記錄器最重要的是要有60fps的,這樣暫停畫面你還有機會看的到清楚的車牌1280x720 fps60 會比 1920x1080 fps30來的好趕快換掉吧,我看你原始檔很大,結果只是時間長而已.....
重複看很多次~車子慢慢往左方走右邊的車雖然違規走槽化線但是好像你沒有忽然往左閃避~看地上的白線前進的狀況而是左後方的車直接給你擦撞過去不是嗎?左邊的貨車本來在另外一條線上切過來的所以你找右邊的違規車輛幹嘛?
abist2001 wrote:沒人死傷連救護車都沒來驗傷單也沒有肇逃成的了案就奇了一堆人對肇逃的定義都誤解了 參考參考....引用自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首頁/本局簡介/常見問答(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你要插入左道,因為車道縮減。這種匯流方式是一邊一台,左車已讓了你的前車,而你死跟前車一直嚕,所以左車不理你右側車違規走槽化線,你可以檢舉,但是他與你的車禍應該無關下次提早一點準備換車道,一邊過一台,不要硬跟前車不留空隙,你是匯入車,要尊重一下
hulch wrote:參考參考....引...(恕刪) 其實應該以民事和刑事來解釋大家會比較好了解,肇逃指的是刑法本案不適用針對這案例,我不認為跨越槽化線那台車會有肇責找到車牌最多也只會送他個跨越槽化線的罰單而已這影片我看了好幾次覺得反而肇責在車主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