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an915 wrote:
上面說的好像有點出入
1.既然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了,任何人逮捕現行犯交給警察還是法院,結果當事人不提告訴,要怎麼繼續下去?
不提告訴當然不能抓人阿...
2.你被打被撞,根本不知道是誰幹的(與版主的情形不同),報了案也沒用啊...請神也幫不了吧...這是事實,只是大家不肯面對而已
3.提供線索參考當然可以,可是你懷疑某某人某某車撞了你,就硬要警察去把這傢伙找來,要憑什麼?這傢伙又憑什麼乖乖配合?
PS.刑法中的毀損,並不處罰過失,除非你能證明他是故意撞壞你的車,故意毀損你的財物.....(恕刪)
我跟您澄清幾點:
第一:現行犯人人皆可逮捕,與是否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涉,是否告訴,乃訴追條件之有無,對於現行犯加以逮捕不生影響!
第二:上述情況,茲舉例如下,例如某甲走在路上,被乙持棒球棍毆打,警方應立即將乙逮捕。如果警方說,抱歉,這是傷害罪,甲還沒說要告訴,我不能抓乙,此情況顯係誤認現行犯逮捕與告訴權有無行使密切相關。
第三:不提告,當然係立即將逮捕之嫌疑人釋回。不影響先前所為逮捕行為之合法性。
第四:如不知犯嫌,報案後,警方即須依法偵辦,抓不抓的到人是另一回事,無礙人民告訴的權利。
第五:司法警察認有犯罪嫌疑,可以發出通知說要求嫌疑人,到場詢問。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加以拘提。憑手上的拘票,可要求其乖乖配合。
第六:是否有過失毀損,需依據體事證加以判斷,不可自斷犯罪嫌疑人一定是過失非故意,而拒絕受理報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嫌疑人之供述等證據加以認定。且具體事證是否充足,有無達起訴門檻,乃檢察官斟酌事項,是否故意或過失等實體事項,無庸告訴人舉證!
以上幾點法律概念,供參。
wloliver wrote:
支持大大, 有人嫌文謅謅, 我也來翻譯一下:
1. 就算是犯告訴乃論的罪, 還是可以抓現行犯。 但, 被害人不提告時, 就要放了。
.... 可能因為被害人不提告而 "白抓", 跟 "不可以抓人" 是不一樣的。
2. 警察要受理報案, 跟知不知道是誰犯案無關。能不能破案, 是後來的查證的問題。
....自認破不了案而不報案, 是自己放棄權利。
3. 如果有適當的證據, 例如照片中的車號, 檢察官認為合理, 就可以簽發傳票了。
以上, 是我的解讀, .... 雖然我不是讀法律的。...(恕刪)
^^很正確
如果什麼都講司法資源,認為查不到或偵辦難度高就可以不報案或不受理報案,哪天等自己成為受害者,不知是不是還能接受,所謂不要浪費司法資源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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