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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分析這車牌號碼,感謝

前面有位大大自費幫板主查出2155-EC

99%的機率就是該車了

老鼠色的CRV是很多人買,但不至於氾濫到那麼多可疑車牌都剛好符合。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pman915 wrote:
上面說的好像有點出入

1.既然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了,任何人逮捕現行犯交給警察還是法院,結果當事人不提告訴,要怎麼繼續下去?
不提告訴當然不能抓人阿...

2.你被打被撞,根本不知道是誰幹的(與版主的情形不同),報了案也沒用啊...請神也幫不了吧...這是事實,只是大家不肯面對而已

3.提供線索參考當然可以,可是你懷疑某某人某某車撞了你,就硬要警察去把這傢伙找來,要憑什麼?這傢伙又憑什麼乖乖配合?

PS.刑法中的毀損,並不處罰過失,除非你能證明他是故意撞壞你的車,故意毀損你的財物.....(恕刪)


我跟您澄清幾點:

第一:現行犯人人皆可逮捕,與是否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涉,是否告訴,乃訴追條件之有無,對於現行犯加以逮捕不生影響!

第二:上述情況,茲舉例如下,例如某甲走在路上,被乙持棒球棍毆打,警方應立即將乙逮捕。如果警方說,抱歉,這是傷害罪,甲還沒說要告訴,我不能抓乙,此情況顯係誤認現行犯逮捕與告訴權有無行使密切相關。

第三:不提告,當然係立即將逮捕之嫌疑人釋回。不影響先前所為逮捕行為之合法性。

第四:如不知犯嫌,報案後,警方即須依法偵辦,抓不抓的到人是另一回事,無礙人民告訴的權利。

第五:司法警察認有犯罪嫌疑,可以發出通知說要求嫌疑人,到場詢問。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加以拘提。憑手上的拘票,可要求其乖乖配合。

第六:是否有過失毀損,需依據體事證加以判斷,不可自斷犯罪嫌疑人一定是過失非故意,而拒絕受理報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嫌疑人之供述等證據加以認定。且具體事證是否充足,有無達起訴門檻,乃檢察官斟酌事項,是否故意或過失等實體事項,無庸告訴人舉證!

以上幾點法律概念,供參。
樓主真怪.感覺我是白忙了我.

我就花錢幫你查出來了.偏不看.

擺了明的就是crv sx老鼠灰.

回文又不看.真搞不懂我花那個錢幹嘛的.

射後不理這就是你要目的嗎??

自己看38樓吧你.
搖啊搖.搖黑卡搖到外婆橋.搖什麼搖.外婆說我搖"尛" ~ 小小白.你腰身越來越鬆了.視力也越來越差
暈,是問完後沒有注意看回覆嗎?
我想樓主現在有進展了,大概也不會回來看這帖了吧
神經病的表率:自以為自己不是娘炮,卻傻呼呼的趕緊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告訴大家自己是個傻炮
becool996 wrote:
我跟您澄清幾點:第一...(恕刪)


文謅謅的解釋

白話一點就跟我所說的無異...

不是嗎?.......

拘票

不是筆來大筆一揮就有的

而且

無意義的斤斤計較同時

浪費了多少司法資源你知道嗎?鄉親阿........




不用發私訊給我

我沒有聲請大法官釋憲......
kaiwei chang wrote:
小弟1/30的時候把...(恕刪)


如果是要開罰單
一定找的出來

我就收過比你這張還不清楚的罰單
文太說,沒輸過就不用改
pman915 wrote:
文謅謅的解釋白話一點...(恕刪)

正所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觀念釐清正確有助於法治觀念的改善,跟司法資源無涉。

colin6667大大
當時我給了警察很多號碼
而且於120樓回覆了
當然要感謝您
我將您的資料印給他看
還跟他講
人家說是05年SX型式的

還是要感謝各位大大熱情幫忙
有後續的進長會跟大家報告的
謝謝
becool996 wrote:
我跟您澄清幾點:第一...(恕刪)


支持大大, 有人嫌文謅謅, 我也來翻譯一下:

1. 就算是犯告訴乃論的罪, 還是可以抓現行犯。 但, 被害人不提告時, 就要放了。
.... 可能因為被害人不提告而 "白抓", 跟 "不可以抓人" 是不一樣的。

2. 警察要受理報案, 跟知不知道是誰犯案無關。能不能破案, 是後來的查證的問題。
....自認破不了案而不報案, 是自己放棄權利。

3. 如果有適當的證據, 例如照片中的車號, 檢察官認為合理, 就可以簽發傳票了。


以上, 是我的解讀, .... 雖然我不是讀法律的。
wloliver wrote:
支持大大, 有人嫌文謅謅, 我也來翻譯一下:

1. 就算是犯告訴乃論的罪, 還是可以抓現行犯。 但, 被害人不提告時, 就要放了。
.... 可能因為被害人不提告而 "白抓", 跟 "不可以抓人" 是不一樣的。

2. 警察要受理報案, 跟知不知道是誰犯案無關。能不能破案, 是後來的查證的問題。
....自認破不了案而不報案, 是自己放棄權利。

3. 如果有適當的證據, 例如照片中的車號, 檢察官認為合理, 就可以簽發傳票了。


以上, 是我的解讀, .... 雖然我不是讀法律的。...(恕刪)

^^很正確

如果什麼都講司法資源,認為查不到或偵辦難度高就可以不報案或不受理報案,哪天等自己成為受害者,不知是不是還能接受,所謂不要浪費司法資源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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