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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幾乎雷同的照片(著作權問題)

剛才收到好友寄來一本國內出版的相機著作,看來頗有新意、雖然內容有點不足,不過很有日本MOOK的味道,輕輕鬆鬆就看完了。不過,看到後面講配件時卻發現有張照片愈看愈眼熟,下面就是這張掃描下來的照片:

兩張幾乎雷同的照片(著作權問題)


因為照片裡頭有Argus字樣,很自然地就會去查個人拍過的Argus照片檔,馬上就找了出來,原來這是為了寫DCview.com的我的有趣相機(二)這篇文章時拍的照片,拍攝時間是2007年7月10日。後來,這張照片又在老機雜記Argus C:第一台暢銷的135底片相機(1938)這篇文章中用到(2008年7月23日上線,請看文末外掛觀景窗一節)。下面就是這張照片:

兩張幾乎雷同的照片(著作權問題)


比較這兩張照片不難發現:三個外掛觀景窗的擺設角度完全相同,打光方式完全相同,不同的是書中把三個觀景窗的影子修掉了。

各位看過這兩張照片後的看法如何?因為不熟悉國內的著作權法細節,不知道這是否違法。請問各位有什麼好建議?
2010-12-14 5:37 發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474673&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905752&p=1#24445596

selexphoto照片被盜用事件和處理結果,供您參考。
硬一點直接找保智大隊報案,連存證信函都省了。


軟一點的做法就是去電該出版社,詢問內情,如果對方坦承盜用,也願意和解賠償,並公告道歉,也不失一方法。

niter wrote:
硬一點直接找保智大隊...(恕刪)


硬一點+1

此類事情層出不窮阿
這抄太大了,而且還是出書這樣子的商業行為。
不可姑息!
幾乎相同,支持妳!一定是抄襲!

相片主要應是以攝影著作保護,所謂攝影著作,即將思想或感情以一定的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內容第2項第5款規定,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攝影著作與其他著作稍有不同,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之作用及技術之操作。惟因其製作時,須決定主題,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等有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對底片進行修改,在攝影、顯影及沖洗中有創作性,因而以著作加以保護。

2.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局95年07月28日智著字第 09500070820號函示,可受著作權法第5條以攝影著作保護的相片,係以著作者藉由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具原創性之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72號刑事判決則指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相片,例如忠實體現之單純攝影,如被告用於外包裝盒上之圖樣乃照片而非圖形,且上訴人之攝影所顯示之壓汁機與水果圖樣,僅在忠實體現該壓汁機與水果之實體,並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之具體表現,屬一般單純之攝影,非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與著作權法第二章所保護之著作創作本旨未合。以上見解可供參考。

冼鏡光 wrote:
剛才收到好友寄來一本...(恕刪)


所以作者沒有附上引用直接使用您的照片是吧

可否說一下這本書的書名

這種行為真是糟糕阿
這很明顯是盜用了,可以提出侵權告訴,不過要記得將當初拍攝的「原始檔案」(電子檔或底片)找出來,才能證明確實是樓主所拍攝。

沒必要一開始就找什麼保智大隊,先寄存證信函跟對方「溝通」一下,看對方誠意如何,再決定下一步怎麼走,反正就法而言對方是確定理虧的。

另,這是「盜用」,不是「抄襲」,樓上有幾位把這兩種行為搞混了。
天知地知.妳知我知
現代人很怪

你要用別人照片拿來使用,,

最起碼也知會人家一聲..

一定要搞到這種地步嗎
我的blog : http://www.flickr.com/photos/fox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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