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限制使用電子儀器 照相的可能性?
ILoveFerrariF1 wrote:
一、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三項訂定。
二、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恕刪)
DC、DSLR & DV 是屬於電子儀器不能使用,這應該爭議不大;那於傳統底片相機呢?

話說周四一早從松山搭乘立榮航空前往台東,想說天氣不錯,特別將機位劃在右邊靠窗,想說可以看看腳下的台灣&拍拍中央山脈之類的風景;心想FM2是機械式相機應該不算是電子儀器,於是大喇喇直接掛上脖子登機,一路上也沒任何工作人員告知不能使用

於是在起飛後不久便開始拍攝,就這樣一路拍了約半捲底片,大約到了花蓮左右;空姐在上飲料時告知不能使用相機,我告知她說這是機械式相機應該不算是電子儀器吧?不過也誠實告知內有LR44水銀鈕釦電池2顆僅供測光用,她還是說不能使用

為了解決心中的疑問,於是在隔天回程劃位時請教地勤人員,他明確告知可以使用
那到底是可不可以使用呢?同一家公司有2種不同說法?
另外,那像CANON EOS 33之類的自動底片機呢?(如果不使用遙控器&閃光燈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