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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Tsubasa~翼 wrote:
事發當時我把相機上腳架架好轉身到另一邊拿東西,你經過時絆倒腳架連帶摔到相機
"你一聲道歉都沒有,連頭也不回,"
我急於檢查沒有即時攔下你...(恕刪)

撞倒器材的對方是走路?騎單車?還是阿飄?
快到讓你追不到?
事發的當下不是應該要先請你的朋友幫你顧器材或是攔人嗎?


Tsubasa~翼 wrote:
我玩那麼多年,而且還是拍娃這種最會佔用空間的
當然知道不該隨意霸占行人空間
...(恕刪)

玩那麼多年還不知道貴重器材要隨時盯緊?
不知道路上人來人往會有倒的風險?
還佔霸佔行人空間?


Tsubasa~翼 wrote:
當時我的腳架是兩腳在護欄,只有一腳在人行道的極邊緣狀態
...(恕刪)

腳架不是三腳都要在同一個平面上才會穩的嗎?
Tsubasa~翼 wrote:
我玩那麼多年...(恕刪)


Tsubasa~翼 wrote:
人證?我朋友有看到
該地點也有不少監視器
只要去報案很容易可以找到
我只希望私底下解決,不要鬧到雙方上警局上法院那麼難堪而已
...(恕刪)

現在警察都在瘋酒駕...
當下沒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現在才來說要告...
人找到再說吧你
唉! !樓主這篇文實質意義不大 倒是提醒了照像人知曉 照相設腳架千萬要注意別妨礙他人 不然 相機損壞事小 讓人受傷拌到 會賠不完喔!
假設我是當事人...

時間:2012/6/9晚間8:40左右
地點:新店陽光橋往陽光運動園區方向段橋上

當時我的腳架是兩腳在護欄,只有一腳在人行道的極邊緣狀態

一隻腳在人行道上...拌倒行人...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人證?你朋友有看到
該地點也有不少監視器
只要去報案很容易可以找到
你PO網是自己找碴,建議不要鬧到雙方上警局上法院...那麼只會讓自己難堪而已
紅線違規臨停A車,被另一台B車從後方擦撞...
到底是A賠B??還是B賠A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Tsubasa~翼 wrote:
時間:2012/6/...(恕刪)


呵呵 還沒醒耶
那你就快點去告吧 少在這邊取暖
記得前兩天有一篇抱怨文章
內容是提到一群攝影的人
用一堆腳架
把整條路幾乎占住大半

我當時就在想
如果這時有人走過 , 不小心拌倒
弄倒一大堆相機
這時候該會是什麼狀況?

這篇也有點類似這樣

說真的還真希望樓主快去告一告
看看最後結果會是如何
八塊的多多 wrote:
紅線違規臨停A車,被另一台B車從後方擦撞...
到底是A賠B??還是B賠A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好傳神
chiang名言 : "如果覺得01變了也不相信我,那就離開吧..." 01不過就是這麼玩意兒~ http://zh.wikipedia.org/wiki/
Tsubasa~翼 wrote:
時間:2012/6/9晚間8:40左右
地點:新店陽光橋往陽光運動園區方向段橋上

事發當時我把相機上腳架架好轉身到另一邊拿東西,你經過時絆倒腳架連帶摔到相機
"你一聲道歉都沒有,連頭也不回,"
我急於檢查沒有即時攔下你,事後檢查發現鏡頭損毀
(手動鏡鏡身對焦螺環變形,確定無法修復)
若有看到這篇文章請盡速與我聯絡,也請各位網友幫忙轉發
我的信箱:SakuyaTsubasa@gmail.com
==========
我鏡頭剛買沒一個禮拜,今天第一次試鏡就被你撞壞
我沒什麼耐性,最多等你一個禮拜
現在找我還可以談,超過時限那就走法律途徑,請你賠全額!

==========
6/10追加:
我發覺01的人超有趣的...

我玩那麼多年,而且還是拍娃這種最會佔用空間的
當然知道不該隨意霸占行人空間
所以當時我們一行人也都是在橋上走道的邊緣拍攝
反倒是同樣上腳架卻在路中央拍的人一堆
聽說另一頭還有一狗票攝影團...

當時我的腳架是兩腳在護欄,只有一腳在人行道的極邊緣狀態
且事發之前我有先試拍取景

對方沒有一腳把我整台相機連同腳架踢下河我就要偷笑了

人證?我朋友有看到
該地點也有不少監視器
只要去報案很容易可以找到
我只希望私底下解決,不要鬧到雙方上警局上法院那麼難堪而已



再幫您備份一下~
結局值得期待~
depe0121 wrote:
再幫您備份一下~...(恕刪)
本人並無預設立場,,,只是想請問,,,樓主假如那天真的攔他下來,而對方堅持沒錯,一定要走,樓主硬攔的行為,有觸犯妨礙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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