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管機關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
其第5點即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
除於下單後2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 下單」。換言之,
業者可於消費者下單後2日內以「商品標錯價格」作為正當理由拒絕受單。
但是同條但書亦明定當「消費者已付款,應視為契約成立」,即業者倘若已收了貨款就不能拒絕受單而須出貨。
所以,若是樓主是以匯款方式付清貨款,以法來說,業者不能拒絕出貨
但樓主這次交易是信用卡付款,那麼,就要看業者是否有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銀行之請款作業,並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
假如業者在消費者刷卡之後,已經向銀行確認交易並收取貨款,消費者即為「 已付款」狀態,
業者就不應該片面取消訂單,造成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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