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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我記得前年的樣子不是有一個新聞.就是家住公寓就把鞋子放在自家前樓梯的最邊邊.結果害樓上的住戶跌倒結果被告還賠錢.因為她把鞋子放在公共用的樓梯雖然是放在最邊邊但還是害人跌倒.不曉得跟板大這個案件算不算差不多
bentaoist wrote:
最根本的問題→
(樓主如何肯定短褲大叔會看到這篇文章呢?)

如果短褲大叔沒看到這篇,而樓主又未去報警,
那接下來........不就沒戲了

除非短褲大叔脖子上也是掛著 SONY 單眼

不然他看到這篇的機率低於 0.0001%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monkeyHandler wrote:
世界上就是有白目的人...(恕刪)


歹戲拖棚
有沒有那麼愛牽扯政治阿
討論攝影好嗎
終於爬到30樓了....
對錯真的是一線之隔阿!!~

要在此找到人有點困難..除非他是攝影人..還有些些幾會...
不過不想放棄這一些些機會也不為過..

只能說此網站人氣太旺了...相對意見也特別多..

讓我想到前陣子的氣象報告...
第一次的淹水..怪氣象局淡定只在fb提到..
第二次的颱風..怪氣象局誇大..錯估..
怎麼做都有人嫌..
一台相機捕捉到的是你的想像力,沒有了想像力,就沒有照片,那只是垃圾。
陽光橋正巧是小弟每天慢跑的必經之路,不過6/9我人在高雄,所以不是我唷....
陽光橋行人與自行車分道其實沒有非常強制,畢竟是休憩空間,每每跑步經過都要很小心避免和行人或自行車碰撞,而如果在周休時間人多,帶出門散步的寵物、談情說愛的情侶、追逐的小孩、打鬧的朋友,就已經能讓整座橋很混亂,此時各位愛好攝影的朋友腳架一放,不管是在路的哪一邊,都會讓動線出現一個不小的「弧度」,此時只要稍微不注意,甚麼奇怪的狀況都會發生。
小弟每天跑步經過陽光橋,感覺其中最專心的就是攝影中的朋友,尤其攝影朋友出現的「頻率」、「人數」、「專注度」、「位置」都很特別,無論是移動攝影或定點架設腳架,陽光橋都是個動線很複雜的地點,自然意外的程度也會比較高一些,小弟曾經已經避開兩步的距離,還是險些被取完景的攝影朋友迴身撞到,也有遇過自行車為了閃躲取景的攝影朋友擦撞到旁邊的路人,最常遇到的狀況還是因為剛好都是在行人道這端取景,拍景事小,拍人的不只是躲器材還要躲人,不巧沒躲好還會被白眼...,這種單純就是心情上的影響了。
而公共場所硬要談公理正義實在折煞了這麼美好的地方,至少這三十年間,小碧潭從雜草叢生的水泥小方塊地,蛻變成光影遊戲的攝影聖地,無論是慢跑健身或是跑完客戶晚上路經,陽光橋的光影都已經成為一個回家的指標。美景不只是讓人欣賞,更有療癒心靈的功能,在用心或照片紀錄這些美景的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互相用「尊重」去維護這樣的環境,讓這樣的景緻能夠長時間的成為快樂回憶的所在。
攝影的朋友,陽光橋熄燈時間前半小時橋上沒甚麼人,綿綿細雨的時候不會關燈橋上沒甚麼人,雨不大應該也不會影響各位光影的表現,也不會讓各位的器材受損,天氣好的時候各位可以八點多從橋下開始拍,空間大人也少,慢慢拍到橋上,到快熄燈人也散掉了,這樣大家都方便也能取到最好的景緻,真的是大家都方便,就算不針對特定事件,也是給所有攝影朋友們參考一下。
如果他是行人,
又沒有使用任何私人交通工具到現場的話,
調監視器也抓不到啊~~
如果他跑了五公里才到那裏,
警察伯伯就要幫你調這段路全部的監視器??
加上中間如果某些路段沒有監視器或是損壞??
這比大海撈針還難啊~
而且說不定原PO連那個人的特徵都忘了,
所以上來試試運氣,
節哀啊~
每次扯到[法]的問題, 我總忍不住多嘴, 不是愛多嘴, 指是怕很多人被誤導
還好[吵架式]的討論平息了, 容小弟再多嘴一下

我前面的發言, 硬被扯成[主張弄壞東西不用賠, 還有天理嗎]

首先--法律規則不是我定的, 小弟僅是就事實,會怎樣發展來論, 我沒加入指責任何方, 說實在這是意外, 沒人會得到好處, 就客觀來說, 樓主損失較大而且有人指出樓主很年輕, 加上他的攝影作品很棒, 我想它的器材的珍惜與損失的難過不在話下

其次--一般我們最容易有的誤會是 [法律是伸張正義]---> 不完全對, 因為法律更高的指導原則是[維持社會最大利益, 以順利運作的規則]

怎麼說, 容我舉個例子, 一個普通駕駛人 vs. 計程車司機 , 同樣不小心撞傷行人(假設雙方都無明顯過失, 純粹是倒楣的意外), ---> 我們心中會想, 既然情境一模一樣, 該承擔的責任是否也該相同? 甚至更同情司機, 因為他的職業使的他整天都在開車, 發生[倒楣事]的機會大很多.
然而, 法律上計程車司機的罪則重很多, 會以[職業過失]論處.
法律的原意是 -->因為你以這個當職業, 你在職業上傷害到人的機會更多, 所以必須更加倍謹慎

回到樓主的例子, [維持行人行走的順利] vs. [攝影者拍好照片] ---> 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等量重視的
[踢到者的腳痛一下] vs. [鏡頭摔壞的損失] 客觀上與我們心中感受也是天差地遠沒錯
但是就法來論, 這不是首要考量(會衡量但只是一部分, 如前面不少人提出的過失比例原則..)

覺得也不必對樓主的發言太過著墨, 要是我們東西被人撞壞, 火冒三丈也是難免...


我有時也是覺得法律很奇怪
前陣子第一次告人
才發現要告人很繁瑣
要告贏更麻煩
法律預設立場是保護被告
所以告訴人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有罪
不然就會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不起訴.....

e30_892232 wrote:
我有時也是覺得法律很奇怪
前陣子第一次告人
才發現要告人很繁瑣
要告贏更麻煩
法律預設立場是保護被告
所以告訴人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有罪
不然就會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不起訴.....

你適合古代法律

古代法律是有罪推定,被懷疑者要證明自己沒罪,不然就是有罪


現代法律是無罪推定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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