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urbopon大大~您說的都沒錯~!!但本人是在才剛結束兩天的電腦展購入的...電腦展一結束...SONY即降價...很奇怪吧...購入時間與降價時間相差不到兩天的時間...3C產品上市之後,時間過越久價格降越低這道理我懂的...
基本上要釐清一件事$ONY 是電展完後馬上降價..那就是清庫存...擺明利用電展撈一筆基本上這可以去消基會吧= = 讓大家知道$ONY 會利用電展玩價差遊戲= = 下次電展因該生意掉很多......4000可以再買一台口帶機了.....4000是一些學生1個月零花........資訊電腦展不就是撈便宜跟花錢買貴搶新機嗎?? 難道是去那邊受廠商玩弄銷售手法嗎?本人待過資展跟購物平台..... 覺得如果是電展完馬上降價..擺明銷售企劃上就是要趁電展撈一筆對於板主....我只能說4000給你的價值有沒有讓你去跟$ONY...在那邊打太極
你可以拿去退吧?除非你去買的時候沒人推銷你去然後二話不說就決定買下來這樣可能比較難~下面這個給各位大大參考~也請懂法律和消保法的人可以解釋一下~從 消保法 剪貼來的根據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從 民法 剪貼來的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其實遇到這種事在所難免,像是最近很多物價都上漲,如果樓主買東西剛好是漲價的前一天,隔天發現自己省了四千塊,樓主會回到店家去補差價嗎,如果會,那樓主這抱怨就是合情合理,改天要是拿過期的特價傳單,或過期的報紙優惠截角,去賣場無法享受到特價優惠,還可以再來抱怨。
TO: lengda本人較不諒解SONY的一點為,為何電腦展一結束之後則馬上就將商品降價了...SONY是否利用了因電腦展的人潮買氣旺而不將價格調降,電腦展一結束之後則馬上將商品降價,SONY對消費者是存著什麼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