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SONY記憶卡保固...原卡停產,擬發低階品!原卡價值直接打37折)8/1更新

案例六:贈品使用權義應標明,釐清業者所負責任
何一芃 律師

三、其次,縱認為讀卡機非屬商品之一部分,僅為贈品,依據民法第 411 條
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由此條
規定可知,如果商家明知讀卡機本身有安全性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或在廣告時保證
讀卡機是大廠製造,安全有保障,品質第一,絕無瑕疵,則讀卡機有瑕疵因此導
致英英受有損害時,商家對於英英所受的損害必須負責。即使商家並非明知贈與
物有瑕疵而不告知,也沒有保證贈品沒有瑕疵,但讀卡機是在英英購買手提電腦
之前提下才獲得之贈品,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之情形,也就是英英要負擔購買手
提電腦及給付價金的義務後,商家才贈與讀卡機,並非一般贈與之情形,依照民
法第 414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
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因此,贈送讀卡機之商家,對於
讀卡機負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讀卡機並非爆裂,只是無法
使用,商家仍負有維修或更換新品之義務。總上所述,於以下三種情形時,商家
對於贈品仍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因贈品瑕疵導致受贈人之損害者,並應負賠償
責任:
1. 贈品有瑕疵之情形為商家明知。
2. 商家於贈送贈品時,保證贈品無瑕疵。
3. 雖非明知贈品有瑕疵,也未擔保贈品無瑕疵,但是以購買商品為前
提而贈送之贈品。
=======================================
贈品同商品 應全新附保固
2005年06月28日
【昝世昌╱台北報導】百貨公司慣以贈品吸引消費者上門,信用卡也以累積紅利點數可換贈品,號召卡友多刷卡。贈品雖不用花錢購買,但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強調,贈品與自行花錢購買的商品一樣,消費者都享有相同權益,廠商不能因是贈品而容許品質瑕疵。

食安問題追追追

消費者可求償廠商
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昨表示,任何贈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前,主辦活動的廠商都應事先檢視是否為不良商品,不應把責任推給生產廠商。他說,《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供應商提供產品,應對契約內容進行實質檢查,讓商品符合安全;若消費者獲得的贈品有瑕疵,可向廠商提出求償,維護自身權益,促銷活動的協力廠商也要負責。
黃怡騰說,廠商若承諾送新品,交到消費者手上的卻是舊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品;若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也可請求賠償。
至於贈品的保固承諾,除非是所贈商品另有約定,否則仍應依產品原有保固而提供服務。黃怡騰提醒,不要因為拿到的是贈品,而疏忽自身權益,因贈品也是「買賣內容之一」、「約定給付」的一種。

=========================================

上面有案例、說明自己看
當初也沒有明文說贈品不保固,也有給保卡

至於說那些我只想坳的看看就好
VAIO 保固條款

本公司提供服務保證之商品,均附有保證書或保固貼紙。
因製造上的原因而發生故障,自購買日期起提供免費維修,如無法以零件修復,以相同 (或相近規格) 型號之產品更換。保證期間請參考「產品保固期限」。
基於液晶面板製程尚無法確保 100% 無亮點或暗點之特性,恕不提供液晶面板無亮暗點保證。
如超過免費服務保證期間則消費者必須負擔零件及維修服務費。消費者無法接受維修價格者,Sony 得不受理維修。
若超過保固期或不在保固範圍內,經檢測後不維修則每項產品需酌收檢測費。如無法辨識為台灣索尼 (股) 公司之產品,視同平行輸入產品另加收非公司貨檢測費。
如有維修,故障「產品」所取下之零件其所有權歸屬於 Sony;Sony 可使用不同廠商製造之全新及/或處理過之零件進行「產品」之維修。
本服務保證僅適用「產品」所含的硬體零件。不包含硬體或軟體使用之技術協助,亦不包括「產品」內所含之任何軟體產品。
Sony 不接受「產品」所提供之任何軟體或所提供之任何上述類似軟體之所有明定或隱含之保固,除非於任何附加軟體服務保證書中有明確規定。有關產品軟體部份之授權人、供應商及對軟體具有個別責任之當事人相關訊息,請參見產品內附的使用者授權合約以保障您的權利。
在 Sony 提供服務前,您有責任先將「產品」內置或隨「產品」交付檢測之儲存媒體 (如硬碟、快閃記憶體等) 的資料製作備份。Sony 不提供備份服務。您儲存媒體內的所有各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影像、音樂、照片或遊戲進度資料等可能因服務或重新格式化而遺失。對於儲存媒體內之資料損壞或遺失,或服務期間及其前後因「產品」無法使用所致直接或間接損害,Sony 將不負任何責任。
如於「產品」維修期間,硬碟內容被改變、刪除或以任何方式被修改,Sony 不負擔任何責任。維修完畢後,「產品」將以您購買時之原廠安裝歸還予您 (視軟體之可用性而定)。
本服務保證之範圍不包含產品本身瑕疵以外之任何因素所造成之故障,包括但不限於 (1) 天災、地變、雷擊等意外事故、(2) 錯誤 使用/濫用/使用過失 (如液晶破裂、液體滲入、受潮等)、外觀損傷、(3) 未經 Sony 授權之人員所進行之維修、修改、拆裝。
「產品」送 Sony 維修前,請務必確定已取出所有非「產品」所附的硬體、軟體、零件、選購品、改裝品或附屬物等不屬於 Sony 保證者。Sony 將不負責這些項目的毀損或遺失。
本服務保證之範圍不包括任何連同「產品」提供之消耗性物品及配件產品 (如包裝材、線材、遙控器、說明書等) 之損壞或遺失。
在 Sony 檢測後,「產品」本身並無任何故障或缺陷,異常現象來自於「產品」外接之其它附件、產品、相關或週邊設備所致時,將不適用於本服務保證。
Sony 就電池及桌機隨機所附的鍵盤及滑鼠提供客戶自購買日起一年保固服務,但隨時間和使用而產生之耗損不在服務保證範圍內。
液晶面板的背光模組會隨著使用時間而產生耗損 (包括亮度減損),其耗損不在服務保證範圍內。
當「產品」之機號遭到修改、塗改或去除時,本服務保證無效。
Sony 鄭重否認所有其它未於此載明之服務保證,不論明定或隱含,除了現行法律限制之範圍外,任何商務上或符合特定目的之暗示性保證等,皆不在「產品」之服務保證內。
本服務保證僅在台灣地區有效並不得轉讓。
如需售後服務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 Sony 客服諮詢/訂購專線 4499111 (行動電話撥打請加 02;海外來電請撥 886-2-77140021),傳真電話:(02) 2268-2236,電子郵件信箱。
回頁首

其他產品保固條款

本公司提供服務保證之商品,均附有保證書或保固貼紙。
經 Sony 授權之維修服務站檢驗後,確認因製造上的原因而發生故障,自購買日期起提供免費維修,如無法以零件修復,以相同 (或相近規格) 型號之產品更換。保證期間請參考「產品保固期限」。
基於液晶面板製程尚無法確保 100% 無亮點或暗點之特性,恕不提供液晶面板無亮暗點保證。
如超過免費服務保證期間則消費者必須負擔零件及維修服務費。消費者無法接受維修價格者,Sony 得不受理維修。
若超過保固期或不在保固範圍內,經檢測後不維修則每項產品需酌收檢測費。若無法辨識為台灣索尼 (股) 公司之產品,視同平行輸入產品另加收非公司貨檢測費 。
如有維修,故障「產品」所取下之零件其所有權歸屬於 Sony;Sony 可使用不同廠商製造之全新及/或處理過之零件進行「產品」之維修。
本服務保證僅適用「產品」所含的硬體零件。不包含硬體或軟體使用之技術協助,亦不包括「產品」內所含之任何軟體產品。
Sony 不接受「產品」所提供之任何軟體或所提供之任何上述類似軟體之所有明定或隱含之保固,除非於任何附加軟體服務保證書中有明確規定。有關產品軟體部份之授權人、供應商及對軟體具有個別責任之當事人相關訊息,請參見產品內附的使用者授權合約以保障您的權利。
在 Sony 提供服務前,您有責任先將「產品」內置或隨「產品」交付檢測之儲存媒體 (如硬碟、快閃記憶體等) 的資料製作備份。
Sony 不提供備份服務。您儲存媒體內的所有各種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影像、音樂、照片或遊戲進度資料等可能因服務或重新格式化而遺失。對於儲存媒體內之資料損壞或遺失,或服務期間及其前後因「產品」無法使用所致直接或間接損害,Sony 將不負任何責任。
本服務保證之範圍不包含產品本身瑕疵以外之任何因素所造成之故障,包括但不限於 (1) 天災、地變、雷擊等意外事故、(2) 錯誤使用/濫用/使用過失 (如液晶破裂、液體滲入、受潮等)、外觀損傷、(3) 未經 Sony 授權之人員所進行之維修、修改、拆裝。
本服務保證之範圍不包括任何連同「產品」提供之消耗性物品 (如電池、耳機套、耳塞等) 及配件產品 (如包裝材、線材、遙控器、說明書等) 之損壞或遺失。
在 Sony 檢測後,「產品」本身並無任何故障或缺陷,異常現象來自於「產品」外接之其它附件、產品、相關或週邊設備所致時, 將不適用於本服務保證。
液晶面板的背光模組會隨著使用時間而產生耗損 (包括亮度減損),其耗損不在服務保證範圍內。
當「產品」之機號遭到修改、塗改或去除時,本服務保證無效。
Sony 鄭重否認所有其它未於此載明之服務保證,不論明定或隱含,除了現行法律限制之範圍外,任何商務上或符合特定目的之暗示性保證等,皆不在「產品」之服務保證內。
本服務保證僅在台灣地區有效並不得轉讓。
如需售後服務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 Sony 客服諮詢/訂購專線 4499111 (行動電話撥打請加 02;海外來電請撥 886-2-77140021),傳真電話:(02) 2268-2236,電子郵件信箱。

gigimmg wrote:
案例六:贈品使用權...(恕刪)


我並沒有必要在這裡跟你爭執法律問題,
所以我簡單講一下就好,

第一個案例是在講"瑕疵擔保",
跟你現在爭執的保固是兩回事,

第二個案例,
是"消基會"的論點,
消基會是民間單位,
"秘書長"的論點只能參考,
(什麼來歷?之前不是還有一個在街頭發酒瘋的?)
而且,
"應全新附保固"是記者下的標題,
消基會秘書長講的是"瑕疵",

第三個案例一樣,
消保官講的是瑕疵擔保,
消基會秘書長給的參考是另一種法律關係,
"給付瑕疵"
贈品同商品 應全新附保固
2005年06月28日
【昝世昌╱台北報導】百貨公司慣以贈品吸引消費者上門,信用卡也以累積紅利點數可換贈品,號召卡友多刷卡。贈品雖不用花錢購買,但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強調,贈品與自行花錢購買的商品一樣,消費者都享有相同權益,廠商不能因是贈品而容許品質瑕疵。

食安問題追追追

消費者可求償廠商
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昨表示,任何贈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前,主辦活動的廠商都應事先檢視是否為不良商品,不應把責任推給生產廠商。他說,《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供應商提供產品,應對契約內容進行實質檢查,讓商品符合安全;若消費者獲得的贈品有瑕疵,可向廠商提出求償,維護自身權益,促銷活動的協力廠商也要負責。
黃怡騰說,廠商若承諾送新品,交到消費者手上的卻是舊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品;若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也可請求賠償。
至於贈品的保固承諾,除非是所贈商品另有約定,否則仍應依產品原有保固而提供服務。黃怡騰提醒,不要因為拿到的是贈品,而疏忽自身權益,因贈品也是「買賣內容之一」、「約定給付」的一種。



但讀卡機是在英英購買手提電腦之前提下才獲得之贈品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之情形,也就是英英要負擔購買手提電腦及給付價金的義務後,商家才贈與讀卡機,並非一般贈與之情形,依照民
法第 414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
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因此,贈送讀卡機之商家,對於
讀卡機負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讀卡機並非爆裂,只是無法
使用,商家仍負有維修或更換新品之義務。
/b>總上所述,於以下三種情形時,商家
對於贈品仍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因贈品瑕疵導致受贈人之損害者,並應負賠償
責任:
1. 贈品有瑕疵之情形為商家明知。
2. 商家於贈送贈品時,保證贈品無瑕疵。
3. 雖非明知贈品有瑕疵,也未擔保贈品無瑕疵,但是以購買商品為前
提而贈送之贈品。

=======================

其實等個一個月一申應該就有結果了,跑流程外加兩星期的溝通期抓一個月不為過
不過依情況不同二申也是有可能的
看看正常是要怎麼處理,順便有個案例
未來至少有個案例可看

如果真的要貪小便宜就不會循正常管道了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