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鑑賞期是"立法"來保護消費者,今天問題好像是店家沒有告知消費者,啇品非全新未拆封吧???
還是買家一開始就已知道這是拆封過的嗎???
想要"貪圖網路的高曝光率",又不肯照規矩來玩的是誰???
不然回去開實體啇店算了,這樣這條法規就與你無關了。
拆過沒問題的啇品,可以直接標明或許打個折扣、或不得已時以成本價來賣,我想這樣不致虧本太多,更可以獲得良好啇譽,這樣不是雙贏嗎?
而不是像這樣,用騙的,被拆穿,再來怪東怪西的。
廢不廢死刑,只有一種人有權說,那就是受害者家屬,其他人根本沒資格說話。如果你/妳,有深愛的親人受害,而你/妳能完完全全放下,再來說吧,不然....嘴炮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