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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Tsubasa~翼 wrote:
我不回應只是我覺得沒...(恕刪)


樓主的耐性不是只有一星期嗎...
阿結果勒...

大家都有看到喔!
大家都有當一回事喔!
大家都在等你大顯神通喔....
....
(大家都在等人出糗喔!!)
Tsubasa~翼 wrote:
「未將物品長時間固定於地面上並造成行人行走阻礙」不構成佔用路權
相機腳架不是架在路中央長時間阻擋行人 = 不算

事實上樓主腳架擺設已侵入人行道並阻礙行人通行,是否影響行人通行亦非以"路中央"為判斷基準
另是否佔用應以該設施的主要用途為考量基準,該橋梁並非單純通行路橋而另兼觀光景點功能,拍照或其它休閒活動實屬正常,唯其仍有劃立人行區域及單車道,該劃立之範圍內仍屬該用途為優先使用範圍。如需佔用作為其它用途,也請務必善盡警示告知之責,避免造成用路人危險,此舉同時也代表您對自身財物是否善盡保管之責。
Tsubasa~翼 wrote:
某些場所會禁止使用腳架是為了維持遊客行走時的暢通
尤其是觀光景點,一堆腳架擋在路上會造成遊客行走困難
你進入這些地點代表同意這個地點的規定,違者判罰
這是屬於「該地點規定」
餐廳分禁菸區與非禁菸區
觀光景點走道禁止腳架但廣場不禁止
拿B例討論A例,怎麼說都不合...

"攤販"等早已明令禁止之行為,與此案例對比實無舉證之相對應關係
"景點走道禁止但廣場不禁止",與此案例橋邊但侵犯人行道,亦非有力之舉例,反而更曝露樓主阻礙人行之事實
餐廳禁菸區設置更與此案例風馬牛不相及,若樓主真的如此尊重區域劃分,更應對自身阻礙人行道有所注意才是。
Tsubasa~翼 wrote:
驗傷證明只供提出過失傷害用

驗傷等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樓主再提出討論即可,您的侵權損害告訴尚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對方過失呢?
還替對方煩腦是否犯偽造文書,您真有心
但『走在夜間昏暗橋上的人行步道上被突入的黑色腳架絆倒』,請問此人何罪之有? 你該煩腦的是這個吧?
您可別忘了該負舉證之責的人是你呀…
大家都在架、沒人被絆倒,不代表路人不該被絆倒、不代表沒人被絆倒他被絆倒他有錯

家族還有其它人嗎?
如果就這樣包一包就想上法院…
就只能誠心祝樓主好運了…

(我這次真的不再回了)
樓主已經算好折舊後的鏡頭維修費用了
預估約 9000 元

但似乎沒有計算到肇責比例的部分
樓主自己認為 短褲大叔是故意的
這只是自己揣測的 ,
還沒看到有實質上的證據

真的上法院後 ,
要看樓主家族內的律師拿出什麼證據
還得看法官如何判定

(1) 樓主沒有"親眼"看到短褲大叔 "故意" 踢倒相機
(2) 現場環境是否如樓主所說 ... 很... "亮"
(3) 腳架並沒有加設光源 提醒路人
(4) 樓主離開腳架的距離
等等...

這些都會影響肇責
之前我個人預估
最多最多 短褲大叔 肇責比例約 3成
所以樓主告上去之後大約可以拿回
3000元 -1000元 = 2000元

也不錯拉 , 快提告 ...
還再探討喔。。。
看圖吧,傷眼抱歉。。。

說明:您的文章本文少於15個字, 將無法儲存文章。...(恕刪)

Juliance wrote:
...
(1) 樓主沒有"親眼"看到短褲大叔 "故意" 踢倒相機
(2) 現場環境是否如樓主所說 ... 很... "亮"
(3) 腳架並沒有加設光源 提醒路人
(4) 樓主離開腳架的距離
...(恕刪)


在此之前,我認為應該先擔心幾個問題:
1.找得到這個人嗎?離案發現場最近的監視器在哪裡?錄影帶能清楚顯示他的容貌嗎?

2.萬一只有背影或臉孔不清楚,樓主預估警察受理報案之後,會花多少時間精神"幫你
 把他找出來"?還是樓主打算自己找親友到附近挨家挨戶搜查?或者在路口守株待兔?

3.總算找到人了,接下來就是:「怎麼說就是他踢倒的?」樓主說是他,短褲大叔
 如果說:「我當天是有經過那裏,但沒有踢到任何東西」樓主如何證明?
 (朋友出庭指證說有看到,如果只憑這個,法官會認為算是證據充分嗎?)

4.解決前項之後,還得證明短褲大叔是"故意",不然他的責任比率恐怕不高。樓主估計有幾成?

5.樓主估計能獲多少理賠?整個過程要花費多少(時間+精神+金錢)?

6.這檔事這麼處理...實質效益划算嗎?

這些都是很現實的考慮,不算唱雖樓主吧?
講那麼多?
啊是告了沒?
說要告的是你,
嫌跑法院麻煩的也是你。
不是嗆說給對方一個禮拜自首?

Tsubasa~翼 wrote:
我不回應只是我覺得沒...(恕刪)

最根本的問題→
(樓主如何肯定短褲大叔會看到這篇文章呢?)

如果短褲大叔沒看到這篇,而樓主又未去報警,
那接下來........不就沒戲了

bentaoist wrote:
那接下來........不就沒戲了...(恕刪)
戲不演了,卻安可不停!
三聯單咧

既然站的住腳就趕快告吧

以後假如告成功

沒錢的不必去擺攤

改去擺腳架賺外快好了

Tsubasa~翼 wrote:
我不回應只是我覺得沒...(恕刪)


世界上就是有白目的人來讓大家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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