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basa~翼 wrote:
我不回應只是我覺得沒...(恕刪)
樓主的耐性不是只有一星期嗎...
阿結果勒...
大家都有看到喔!
大家都有當一回事喔!
大家都在等你大顯神通喔....
....
(大家都在等人出糗喔!!)
Tsubasa~翼 wrote:
「未將物品長時間固定於地面上並造成行人行走阻礙」不構成佔用路權
相機腳架不是架在路中央並長時間阻擋行人 = 不算
Tsubasa~翼 wrote:
某些場所會禁止使用腳架是為了維持遊客行走時的暢通
尤其是觀光景點,一堆腳架擋在路上會造成遊客行走困難
你進入這些地點代表同意這個地點的規定,違者判罰
這是屬於「該地點規定」
餐廳分禁菸區與非禁菸區
觀光景點走道禁止腳架但廣場不禁止
拿B例討論A例,怎麼說都不合...
Tsubasa~翼 wrote:
驗傷證明只供提出過失傷害用
)Juliance wrote:
...
(1) 樓主沒有"親眼"看到短褲大叔 "故意" 踢倒相機
(2) 現場環境是否如樓主所說 ... 很... "亮"
(3) 腳架並沒有加設光源 提醒路人
(4) 樓主離開腳架的距離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