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amuro wrote:
所以若是你架腳架被踢倒,你一定是自己摸摸鼻子說:
我不應該架腳架拍照,這裡是公共場所。這樣?
那下次如果你有看到人架腳架,你是不是可以故意走上去撞?
...(恕刪)
這種講法太偏激,文章不能這樣解讀,這串文章有二派意見已經點出問題所在,看得懂的人
會警惕自己要加強安全措施,以免惹禍上身,萬一真要上法院也可以多幾條對自己有利陳述
,看不懂的人就繼續抱持打破要賠觀念,把責任歸屬全往路人推。
台灣道路、人行道面積比例也沒那麼高,閃一下就是人車動線外,各大景點人行道(小孩最多
越要注意),真的非要進人或車動線內才能取景也要注意安全,台灣人就是方便久了當隨
便,出了事再來比大聲。
這串文章至少告訴我們在有路權的地方出事,動的跟不動的(主因、次因)都有責任,且根
據案例,未有路權主張者通常處於劣勢。
至於若有人蓄意撞倒,路口監視器很多,這種傻人也沒幾個,反而是有路權主張者會濫用過
失傷害當護身符,什麼叫濫用 ? 就是無緣無故冒出一堆驗傷單,什麼叫過失傷害,違規停放
就是過失,造成傷害是事實,成立要素幾乎全部具備,所以連保險理賠員都建議買雞精巴結
撞你的人(很諷刺吧)請它私下和解 !
陽光橋我查了一下是自行車道及人行道,如果是行人徒步區還好,行人徒步區具有休閒功能
如整個西門町很大片地方被劃為行人徒步區,有設涼椅,可以從事休閒活動,想也知道橋怎
麼可能畫為徒步區,大家都停在那裡後面要怎麼走,取巧方法就是架在馬路線外,讓對方不能
告你過失傷害,其實只要小心一點架在橋中央也沒事,美景當前台灣人還不至於一點方便都不
給,至少我遇過的都很客氣,對方會等我拍完再走或我會很客氣的請對方先通過,但自己理虧
小心是一定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