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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shenamuro wrote:
所以若是你架腳架被踢倒,你一定是自己摸摸鼻子說:
我不應該架腳架拍照,這裡是公共場所。這樣?

那下次如果你有看到人架腳架,你是不是可以故意走上去撞?
...(恕刪)


這種講法太偏激,文章不能這樣解讀,這串文章有二派意見已經點出問題所在,看得懂的人
會警惕自己要加強安全措施,以免惹禍上身,萬一真要上法院也可以多幾條對自己有利陳述
,看不懂的人就繼續抱持打破要賠觀念,把責任歸屬全往路人推。

台灣道路、人行道面積比例也沒那麼高,閃一下就是人車動線外,各大景點人行道(小孩最多
越要注意),真的非要進人或車動線內才能取景也要注意安全,台灣人就是方便久了當隨
便,出了事再來比大聲。

這串文章至少告訴我們在有路權的地方出事,動的跟不動的(主因、次因)都有責任,且根
據案例,未有路權主張者通常處於劣勢。

至於若有人蓄意撞倒,路口監視器很多,這種傻人也沒幾個,反而是有路權主張者會濫用過
失傷害當護身符,什麼叫濫用 ? 就是無緣無故冒出一堆驗傷單,什麼叫過失傷害,違規停放
就是過失,造成傷害是事實,成立要素幾乎全部具備,所以連保險理賠員都建議買雞精巴結
撞你的人(很諷刺吧)請它私下和解 !

陽光橋我查了一下是自行車道及人行道,如果是行人徒步區還好,行人徒步區具有休閒功能
如整個西門町很大片地方被劃為行人徒步區,有設涼椅,可以從事休閒活動,想也知道橋怎
麼可能畫為徒步區,大家都停在那裡後面要怎麼走,取巧方法就是架在馬路線外,讓對方不能
告你過失傷害,其實只要小心一點架在橋中央也沒事,美景當前台灣人還不至於一點方便都不
給,至少我遇過的都很客氣,對方會等我拍完再走或我會很客氣的請對方先通過,但自己理虧
小心是一定要的 !



既然打著論理的大旗講的頭頭是道...
當有人明白指出錯處, 又要硬凹,說[只是方便用語,反正大家知道我再說什麼]
法律就是不能容許大家隨便望文生義不是嗎!!

不懂法律的我們! 抒發己見可以, 表達法律的不合理可以, 別亂鄒一通, 哪天真地害到別人..不罪過嗎..

前幾篇有人問到[那全世界豈不是沒地方可以架腳架!?]
(1)很殘忍的回答你 [差不多!!]---如果您遇到故意絆倒跟您耍賴的惡意之徒....悶虧很難甩開
(2)還好合理的現實世界是 ---[幾乎都可以!] 但是您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就樓主的例子---很不幸!!樓主自己證明了現場很暗, 也說發生當時樓主沒有注視著自己的腳架-----> 幾乎已經立於不利的地位.....
兇案現場,陽光橋。。。。


181818818181818181
依樓主的描述, 如果對方沒有損傷, 但腳架因被踢而導致鏡頭損毀,
是可以告對方損毀, 這是一件事;

但通常警察或檢方會依據當時的情況來判斷責任問題, 也就是損毀是成立(不然大家就以暴制暴了), 只是後面的責任會影響到賠償或者是否真的起訴。
話說
哪天就看到陽光橋多了一塊告示牌
「請勿在此用腳架拍攝,以免阻礙行人」
這樣就好笑了XD
怪了 三聯單捏
我們都很期待開箱文....

真有趣 亂擋路 別人說不定被你腳架絆到還扭傷哩
之後到底是哪一方PO三聯單 讓我們看下去

再重申一次
拿相機 真的沒有比較偉大
用一顆謙虛的心拍照 才會有比現在像樣的作品
依有些人那種 東西放著就不許你碰的心態

那一堆要施工的工事 都不用申請路權
吊車開去就可以開工囉?
然後別人撞到吊車 還會被告---就算你沒圍圍籬?
真的賠起來
感覺最多 3成 的肇責
畢竟環境昏暗+樓主自己殊於看管

鏡頭加上折舊
肇事者負擔其中3成的費用

而樓主花了許多時間
拿到了折舊後的3成的費用
但是還須負擔訴訟費用約1000元
還有交通費用等等...

唉 ... 一開始看好不就沒事了

Juliance wrote:
感覺最多 3成 的肇責...(恕刪)


放心...連一成都沒有......

倒是~~~撞倒它腳架的人若是摔倒還有去驗傷的話....

剛剛好..案件成立...馬上了結





話說............我快50有找了.....我也經常講警察背背...這樣叫幼稚喔????
好吧...關於這點我不會提告啦....警察背背..我不會去找你的..


當下一定怕被海K
所以只能上網取暖嗆聲

誰知....又被炮了一身灰
旅行、潛水、攝影、趴趴走 www.wedding58.com
依小弟的法務經驗,我認為不可能判賠,一成都沒有

法律不只保護守法的人,也保護"懂法"的人

今天一位市民去到昏暗的休憩景點,走在徒步道上被絆倒還要賠錢?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他自己承認是故意的,或是有證據證明他是故意的,但不是用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模稜兩可的說詞來冠罪於他人。
況且若要用肇事逃逸這個名詞,那便更加可笑。因為肇事者正是那位置放腳架影響行人通行的人,而且置放腳架後未疏導告知過往人群導致意外發生,更是罪加一等。但念在肇事本人即為受害者,判決自行回家塗牛屎理應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就好比沒事去路上挖個洞讓別人跌倒,再用光線充足還有財產受損為由去冠別人肇事逃逸的罪名,根本就反客為主狗屁不通,做賊掉了錢包在人家裡還喊抓賊

如果這官司有賠率,一百比一我也賭,穩賺不賠,比錢放銀行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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