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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HAPPY購買A33退貨,記憶卡得自行買回?

這有什麼好疑惑的...
試問....被拆封過的記憶卡...你會買嗎?
答案不就出來了
照道理說也對~ 包裝被破壞了,他也無法再轉送~ 您得負責買下也說的過。
一般我都是先用自己的記憶卡測試相機,沒問題確定不會想退貨才拆開贈品~
so 下次建議~ 贈品先不要拆吧~
++ AMS. ++
如果有打算會退貨

贈品類通通不要拆

因為如果贈品你沒辦法恢復

有的就整組都不讓你退!!

這種時候可不是叫妳買下記憶卡這麼簡單

你可能都要找上消保官來解決~
贈品也是要你完成交易之後才能算是贈品吧~~~~
交易沒完成~~~~哪來的贈品阿?
這擺明是凹店家~~~


基本常識吧
您都要退貨了
哪來的贈品呢
重點是包裝都破壞了
王昊 wrote:
PO在這裡不知道對不...(恕刪)


不要被騙了,國家法律高於任何一家公司的網頁規定。
消保法規定七日之內可以無條件退貨。

他如果扣你錢請找消保官申訴。
如果因為拆了包裝就不能退,那這樣的東西就不適合放到網路賣,問題是出在業者,想要賣東西又不認帳。所以前因是業者把不適合放到網路上銷售的產品放到網購,然後硬要消費者買單,這是本末倒置的。

最近有業者又想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意圖玩弄文字,這些到消保官或法官面前都應該會判消費者勝訴。

他要你買下來,把所有往來的文書保存下來,真實際扣你錢,就資料送給消保官吧!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是業者的包裝讓你無法恢復原狀,那責任該歸誰?想一想吧!
我覺得要買那張記憶卡根本沒道理

如果說包裝拆開就不能賣

那相機拆開店家收回去都是直接拿出來賣嗎??

基本上一定是送回去給廠商整理過又在拿出來賣的

而且基本上那個條文意思是說

你東西只要他給你的

通通要寄回去 他給你啥 你就把它全部寄回去 就好了

我之前遊戲光碟都退過了

連辦理門號 簽約 白紙黑字 我都可以弄到取消掉了 還不用付解約金

一張小記憶卡算啥 不要被騙囉

廠商說的不一定對 他們是保護他們自己的

而且擺明就是看你不懂沒觀念

如果拆了就不能退 事先又沒有明顯註明 跟他槓就對了

不然誰還敢買網路商品?

而且當界定不明時 一定要以消費者最有利的那套說法來認定 這是消保法用來保護消費者得

樓上有人說不能退 我是也不懂為什麼 可能我是澳洲來的...
樓上有網友提到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順便聊聊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這部分契約一經解除,溯及失效,也就是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者還錢,消費者還貨但有疑義的是,產品若經拆封,如何回復原狀?
民法規定,無法回復原狀,當然是請求回復原狀所需的價金囉
所以說~業者請求合理的包裝費是允許的!

請參考之前的討論
http://www.shopping01.com/topicdetail.php?f=61&t=60914&p=2

各位可以看一下第五與第六點,所以因為拆封,商品本身有價差出現(有點像是變成了福利品),因此業者是可以要求相關的合理費用。

至於,有些廠商可能為了息事寧人,就算了
(相對於跟顧客來來回回的客服成本,廠商心中有一把尺)
並不代表這樣合法

以上給各位參考

HuYaoTing wrote:
樓上有網友提到民法第...(恕刪)


您漏了我最強調的一點,是誰造成消費者無法恢復原狀的呢?如果產品是這樣的包裝就不要拿到網路上銷售。業者既然想放到網路上銷售,就需要提供可恢復原狀的產品包裝。

YAHOOKIMO wrote:
您漏了我最強調的一點...(恕刪)


該記憶卡已說是贈品了, 就沒你說的包裝問題了
一般贈品是在確定購買後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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