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ule wrote:
沒人能夠預測被告會反告什麼,主張什麼,成不成立是法官的裁量權
我只是分析給樓主聽,一但上法院正常人是不會坐以待斃,你告它毀損
那種小錢對方沒什麼好怕,但他若告你公共危險這是刑法,是有刑期的
縱使最後主張不成立,也夠你心驚膽戰的,先把人找出來然後尋求私下
和解,再不行又嚥不下那口氣,只有算盤打一打看想不想再玩下去 !
永遠不要低估對手,是這個人吃人社會不可不知的認知 !
您說的沒錯,但打成「公共危險」也太誇張了。法律被濫用,路權也被無限上綱。
abule wrote:
我剛剛一直在提"舉證" 法官看的是"證詞"不是"相機損毀事實",為什麼會倒,誰的
錯比較多,重點在這裡,不是人家要無條件原價賠你,弄破人家東西要賠,是社會
認知,但法律不會這麼簡化,縱使白紙黑字只要條約違法簽了等於沒簽,但我必須
說的是雖然合約不具效力,但簽了是事實,表示入盟前你已認知,在裁量上會扣分
可能加個10萬元賠對方,但舉證不堪虧損事實又加分回來,舉證越多加分越多,最後
合約寫200萬搞不好判下來只剩10萬,加盟主算一算何必白忙一場 !
樓主要做的是 "舉證" 撞倒東西跑掉他扣分,你架在人行道你扣分,兩方舉證多寡牽涉
雙方對錯%數,不是來這裡放話 !(恕刪)
您說的也對。因為原po所述,他有目擊証人,但優先選擇是找出對方,私下談賠償的事。至於採用放話的方式,逼出對方處理的可行性或利弊,就是原po自己的衡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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