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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abule wrote:
沒人能夠預測被告會反告什麼,主張什麼,成不成立是法官的裁量權
我只是分析給樓主聽,一但上法院正常人是不會坐以待斃,你告它毀損
那種小錢對方沒什麼好怕,但他若告你公共危險這是刑法,是有刑期的
縱使最後主張不成立,也夠你心驚膽戰的,先把人找出來然後尋求私下
和解,再不行又嚥不下那口氣,只有算盤打一打看想不想再玩下去 !

永遠不要低估對手,是這個人吃人社會不可不知的認知 !


您說的沒錯,但打成「公共危險」也太誇張了。法律被濫用,路權也被無限上綱。

abule wrote:
我剛剛一直在提"舉證" 法官看的是"證詞"不是"相機損毀事實",為什麼會倒,誰的
錯比較多,重點在這裡,不是人家要無條件原價賠你,弄破人家東西要賠,是社會
認知,但法律不會這麼簡化,縱使白紙黑字只要條約違法簽了等於沒簽,但我必須
說的是雖然合約不具效力,但簽了是事實,表示入盟前你已認知,在裁量上會扣分
可能加個10萬元賠對方,但舉證不堪虧損事實又加分回來,舉證越多加分越多,最後
合約寫200萬搞不好判下來只剩10萬,加盟主算一算何必白忙一場 !

樓主要做的是 "舉證" 撞倒東西跑掉他扣分,你架在人行道你扣分,兩方舉證多寡牽涉
雙方對錯%數,不是來這裡放話 !(恕刪)


您說的也對。因為原po所述,他有目擊証人,但優先選擇是找出對方,私下談賠償的事。至於採用放話的方式,逼出對方處理的可行性或利弊,就是原po自己的衡量了。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freeSiR wrote:
若有一人超跑臨停在人行道,車主待在車上,
車佔用了小部份寬度,剩餘寬度仍可讓5輛腳踏車同時通過。
旁人騎腳踏車未安裝照明,未注意路況,未小心騎乘,因天色昏暗,撞上
超跑嚴重刮傷,而腳踏車騎士人車無恙,立即逃離肇事現場。
怎麼判?你想明白了嗎?


人行道可以臨停?你去問警察伯伯嘿~~~
真的快笑死我了~~~
還有,這個案例還是判決會跟之前一樣(再次笑死我)

arclen wrote:
freeSiR wrote:
若有一人超跑臨停在人行道,車主待在車上,
車佔用了小部份寬度,剩餘寬度仍可讓5輛腳踏車同時通過。
旁人騎腳踏車未安裝照明,未注意路況,未小心騎乘,因天色昏暗,撞上
超跑嚴重刮傷,而腳踏車騎士人車無恙,立即逃離肇事現場。
怎麼判?你想明白了嗎?



人行道可以臨停?你去問警察伯伯嘿~~~
真的快笑死我了~~~
還有,這個案例還是判決會跟之前一樣(再次笑死我)


人行道能不能臨停,不用問警察。

毀損他人財物,需不需要負責,你可以先回去問爸媽。

上面那個案例,怎麼判?你到底想明白了沒?嘗試著說看看吧,若只會一直笑,就不用浪費網路資源了。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freeSiR wrote:
您說的沒錯,但打成「公共危險」也太誇張了。法律被濫用,路權也被無限上綱...(恕刪)


法律在耍狠的時候多吸二口空氣都有罪,就幾個快閃族跑到馬路喊一句"我反核"馬上閃人就
被警局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比起還多扛一支腳架冤多了,法律如果跟社會認知沒有差距
律師可能會沒飯吃,就像我前面舉合約的例子,合約不能取代判決,怎麼約定是你們家
的事,不履約要怎麼賠不是你說了算,不然要法院幹嘛,要告什麼罪是原告自由,怎麼判
是法院的事,被告有錢愛怎麼玩都行,告人或被告要忙的只有舉證,誇不誇張已經不重要了

個人覺得樓主開這串文其實貢獻很大,腳架事件層出不窮,不管是被風吹倒或被絆倒,正好
趁此文章警惕自己加強安全措施,這個社會防人之心不可無,會"爭取"的人越來越多,不再
是以前時代撞壞人家東西就乖乖賠錢,社會越進步限制越多,什麼肖像權,財產權,用路權
越來越多限制攝影人名詞,也只有時時警惕自己才能做個快樂攝影人 !
freeSiR wrote:
人行道可以臨停?你去...(恕刪)


好笑呀,不明白?~~~
事因前後順序邏輯都搞不清楚
在人行道上就是違規
誰的路權還搞不清楚
那個例還舉得剛剛好~~~
現在不是講話大聲跟攻擊人就能贏
(感覺好像是說不過的人才會做出的事)

題外話:反正等著看報案三聯單也不錯~~~
唉!怎覺得現在拍照,好像世界無敵大一樣呢?拍照不知道腳架會絆倒人?是路人蓄意?日本不會無故禁用腳架吧?更遑論拍的主題是夜景,如果沒有腳架違規再先,會有相機被撞倒的事實?沒有因果關係?
自己應注意未注意,還上01先聲奪人..外加敲鑼打鼓耶~真棒!~~~~~繼續看下企!

小田田 wrote:
唉!怎覺得現在拍照,...(恕刪)


簡單的一句話~拿相機沒有比較大囉~~
戲要繼續播下去,期待中~~
kplo wrote:
再過4天.
再過4天...(恕刪)
到底是 "該注意而未注意"有理由,還是 "該遵守而未遵守"佔上風
就等時間來證明吧 !!

註:各方專業的意見又讓我學到不少,這樣的討論型態還真不錯 !!
freeSiR 2012-06-12 20:44 #171
...
若有一人超跑臨停在人行道,車主待在車上,
車佔用了小部份寬度,剩餘寬度仍可讓5輛腳踏車同時通過。
旁人騎腳踏車未安裝照明,未注意路況,未小心騎乘,因天色昏暗,撞上
超跑嚴重刮傷,而腳踏車騎士人車無恙,立即逃離肇事現場。
怎麼判?...


即使你只是店門口臨停讓乘客下車,只因你臨停位置影響交通(例如:並排臨時停車或路口5公尺內臨停),因而導致後續機車車流為了躲避你而向快車道移動,此時如發生車禍,就算碰撞的不是你的車子,你也會被判有責,須負一定比率的賠償責任,這類案例屢屢見於社會新聞,相信大家耳熟能詳。(車子路邊臨停沒路權嗎?為何會判賠?)

法官追究的就是"臨停妨害了機車的路權,與發生的事故有因果關係",所以判賠。

我不想與你爭論,爭贏了也沒賺到半毛錢^^,你愛怎麼想那是你的事^^

只是擔心網友誤信歪論,真的把自己的車子停在人行道上,還自認"誰撞到我就要賠",結果到時候真的被撞卻還得賠人,那就冤枉大了^^

像這種人行道違規停車被撞,不管是否臨停,連1%路權主張的機會都沒有,只有一種機會能"稍占便宜",那就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破壞的。比如根據監視器錄影顯示,騎車者明明已經通過了,卻故意又回頭撞車子。要是沒充足證據,只是車主親眼目睹"騎車的故意破壞",那到了法院,也會變成"兩造各說各話",獲賠的機會與比率,都會非常的低,甚至只要騎車的"假裝一下"開個受傷、受驚嚇的醫師證明,那車主"掏錢了事"的機會就會很大、比率也會很高。(像這種事只有 freeSir 大大敢試,其他觀眾切勿模仿^^)

樓主如今面對的情況,也是"除非證據充分證明對方故意、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否則告輸的機會比較大"的情況,因為"講路權"這關他就輸了。可是看他原來的PO文,要拿出"對方故意的證據"恐怕難了,這要如何告?告了不怕被反咬一口嗎?想體會"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滋味嗎?

論壇大家各抒己見,聊聊無所謂。但法律觀念要釐清,自己錯誤沒關係,誤導網友就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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