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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了解你的心情~但是還是先緩和一下語氣~
衝動解決不了事情~

祝你好運~
01還真有趣 有些以資深玩家自居的人竟會有小孩子般的言論
返老還童嗎
應該是他告你才對歐
你想告他?
這年頭怎麼了?

不知道去商店撞到樓梯間的商品跌倒
是商家要賠醫藥費還是跌倒的要賠錢嗎?
更何況你還是在公共空間
當你家嗎


freeSiR wrote:
但優先,不代表可以「無責損壞他人財產」。


當然不代表啦,但若他人之物品妨礙正常行走行駛之路線時呢?
你得先舉證有意無意損壞他人財產才能成立哦
在那個狀況下,天色昏暗,你架起腳架不自已告知與維護時
讓人撞到,是誰的錯?~~~~~

若有一人超跑停在人行道上
旁人騎腳踏車因天色昏暗撞上
超跑嚴重刮傷,而腳踏車騎士摔傷
怎麼判?我想也很明白了

你自已都說"優先"了,那也得證明其人是故意撞壞像機才行

P. C. wrote:
好吧!!請各位容我最...(恕刪)


超想看他報案的耶
上新聞一定會很有趣
結果一定更有趣
Juliance wrote:
記得前兩天有一篇抱怨...(恕刪)


我也覺得這種人很討厭
好像路是他們家的一樣
不想入鏡就得走到馬路上
不然就是人行道變小小一條
流浪漢都比他們討喜

遊行抗議要事先申請路權才能使用
既然相機壞掉想要人賠
我看以後就規定
現場外拍人數五人以上或腳架數量超過一支
需事先申請路權
還要先繳交壓金
做為造成他人損傷時的和解金
且如果未申請路權視同違法好了
打給工赫嗯赫!
freeSiR wrote:
則閣下提的...(恕刪)


沒人能夠預測被告會反告什麼,主張什麼,成不成立是法官的裁量權
我只是分析給樓主聽,一但上法院正常人是不會坐以待斃,你告它毀損
那種小錢對方沒什麼好怕,但他若告你公共危險這是刑法,是有刑期的
縱使最後主張不成立,也夠你心驚膽戰的,先把人找出來然後尋求私下
和解,再不行又嚥不下那口氣,只有算盤打一打看想不想再玩下去 !

永遠不要低估對手,是這個人吃人社會不可不知的認知 !

我以前曾經加盟過一家商店,合約寫得清清楚楚約滿前歇業要罰200萬,不堪賠損下
我歇業了,對方存證信函馬上寄來,我拿合約去找律師,對方看了看,說了一句
:他說賠就賠喔 ? 拿的到錢再說,於是叫我盡量舉證加盟主不合理規定及賠錢事實
越多舉證越好,白紙黑字是一回事,舉證才是要不要賠重點,最後我把舉證事實攤在
加盟主面前,律師找好了要告我奉陪,加盟主摸摸鼻子連告都懶了 !

我剛剛一直在提"舉證" 法官看的是"證詞"不是"相機損毀事實",為什麼會倒,誰的
錯比較多,重點在這裡,不是人家要無條件原價賠你,弄破人家東西要賠,白紙黑字
不可反悔,是社會認知,但法律不會這麼簡化,縱使白紙黑字只要合約違法簽了等於
沒簽,但我必須說的是雖然合約不具備判決力,但簽了是事實,表示入盟前你已認知
,在裁量上會扣分可能賠個30萬元給對方(金額多寡要看對方能否提出商譽受損或法官
會參考營業額狀況,否則每月只有10萬業績開口要200萬,根本不符比例原則,賠200
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 法官會進行了解,有無違反合約訂定公平精神,黑白弄出來的法
官當然不認帳,被告黑白簽有黑白簽的賠法),但舉證不堪虧損事實又加分回來,舉證
越多加分越多,最後合約寫200萬搞不好判下來只剩10萬,加盟主算一算何必白忙一場 !

樓主要做的是 "舉證" 撞倒東西跑掉他扣分,你架在人行道你扣分,兩方舉證多寡牽涉
雙方對錯%數,不是來這裡放話 !
abule wrote:
沒人能夠預測被告會反...(恕刪)


其實那個人只要找個認識的醫生開個驗傷單
再學葉少把腳包起來
開板的就不用玩了吧

arclen wrote:
當然不代表啦,但若他人之物品妨礙正常行走行駛之路線時呢?
你得先舉證有意無意損壞他人財產才能成立哦
在那個狀況下,天色昏暗,你架起腳架不自已告知與維護時
讓人撞到,是誰的錯?~~~~~


「無意」損壞他人財產」就不成立,這倒是蠻特別的邏輯思考。

arclen wrote:
若有一人超跑停在人行道上
旁人騎腳踏車因天色昏暗撞上
超跑嚴重刮傷,而腳踏車騎士摔傷
怎麼判?我想也很明白了(恕刪)


如果把這案例改成如下:

若有一人超跑臨停在人行道,車主待在車上,
車佔用了小部份寬度,剩餘寬度仍可讓5輛腳踏車同時通過。
旁人騎腳踏車未安裝照明,未注意路況,未小心騎乘,因天色昏暗,撞上
超跑嚴重刮傷,而腳踏車騎士人車無恙,立即逃離肇事現場。
怎麼判?你想明白了嗎?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再過4天.
再過4天...
再過4天......

樓主的耐性...
最後期限就到了.

好期待法院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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