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一則法規,夠清楚了.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2509394&q=1010010904521&p=%E4%BA%BA%E8%A1%8C%E9%81%93%E9%9A%9C%E7%A4%99%E7%89%A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第1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再來就是樓主,請問你要告甚麼?有證據嗎?
先說找人的問題好了,去警局警察可能根本不會理你,因為毀損不處罰過失,這應該根本不是刑事上犯罪。
再接下來告民事的話,你有多少證據可以證明?
基本上待證的事情(某人把你相機弄壞)是對你有利的,原則上你就是要負擔舉證責任,對方上法院只要負責否認就好了。
先假設一下上法院的狀況?
法官:原告主張維和?
原告:被告於某年某月某日在陽光橋把我相機踢倒導致鏡頭毀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被告你怎麼說。
被告:否認,原告應負擔舉證責任
法官:原告你有沒有證據
原告:我有被告出沒在附近的監視錄影畫面
被告:出沒在附近不代表有弄壞她相機,對於待證事由否認,原告應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我有證人XXX
被告:未經過指認程序,對於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原告應負擔舉證責任
....光是指認你就搞不定,當時事發地點昏暗你怎麼這麼確定是他 左腳還右腳踢的?
穿哪個顏色的鞋子?好吧就算你可以證明是他踢的
法官:看一下到底甚麼東西壞了
原告:(出示損壞鏡頭)
被告:否認,該證物只能證明這是一個損壞鏡頭,無法證明是當天所使用的鏡頭,對於事發當天是否是這顆鏡頭被摔到否認,原告應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好吧可能出示了試拍的照片
被告:對於踢到腳架導致鏡頭毀損之間因果關係否認,原告應負擔舉證責任
....一連串的舉證責任全部都是你負擔 你自己保重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