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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中的「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從而,未經同意,將他人即時通訊的對話記錄,在公開網站公布出來,即屬侵害他人之隱私,被害人自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有沒有看到「未經同意,將他人即時通訊的對話記錄,在公開網站公布出來,即屬侵害他人之隱私」這一句?
在站務區貼出來那些私人傳訊,取得本人同意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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