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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回顧】2016 年的街頭偶遇

高水準~~
直接印出來就可以出書了

locuscc wrote:
“To me, photography...(恕刪)

巧妙運用多層框景與配色
觀察細微之外亦見耐心
因為這些畫面有很多是慢慢等出來的
觀察力超棒的
文字也寫得很棒唷,拍至題材真的需要一些勇氣
很明顯的看出這一年您風格的轉換

文字提點的恰到好處,更能迅速明白您拍攝的小巧思。

一系列欣賞下來很快的就進入您的街頭世界。

不禁反思,如果遇到相同的場景,自己是否能有等同的觀察力。

期待您明年的回顧文會再帶來怎樣精采的火花!!!
影像的捕捉 eternalray1987.blogspot.tw

vin958 wrote:
拍得真棒!!但我想...(恕刪)


佩服樓主不斷地挑戰自己,但我沒常街拍的原因也是跟vin958大一樣,但說歸說,還是期待樓主更多的作品啦
https://www.youtube.com/@egaegakimo
rommelch wrote:
非常有深度的人文之...(恕刪)

謝謝 rommelch 兄的過獎。

Miss Grape wrote:
喜歡!
好多很有巧思...(恕刪)

謝謝 Miss Grape,你的法蘭西街頭拍得很棒。

changerer wrote:
已經很出色 !!!
...(恕刪)

謝謝 changerer 兄,以前就有留意到你用 40-150mm 拍的蝴蝶很精彩。

kuobba003 wrote:
好棒的拍攝 , 許多...(恕刪)

謝謝 kuobba003 兄!

110807 wrote:
好難得在這裡也看到街...(恕刪)

謝謝 110807 兄,你找到的法律資訊是對的。比起英德這些歐洲國家,台灣的街頭攝影環境其實還算好,不太會真正捲入法律糾紛。另外個人的態度我覺得很重要,對於被攝者要有一定的尊重,不應去拍些較私密的角度。一旦被質疑或引起不快,不卑不亢地解釋說在學習街頭攝影即可,通常最多是刪除掉相片。

peugeot206rc wrote:
很吸引人的作品。
佩...(恕刪)

謝謝 peugeot206rc 兄的謬讚。

vin958 wrote:
拍得真棒!!
但我想...(恕刪)

謝謝 vin958 兄。也謝謝你的親身經驗分享。我想如果有可能引起誤解時,的確最好避免拍攝。不過如果因為這樣的顧慮就捨棄街頭攝影,我是覺得有點可惜,如果你很有興趣的話。

isheng5238 wrote:
厲害
Locus大持...(恕刪)

謝謝 isheng5238 兄。不知道台東那邊的街頭攝影環境如何,有機會也想去那裏拍拍看。

MasaruRi wrote:
非常精彩的回顧
五...(恕刪)

謝謝 MasaruRi 兄,之前很喜歡看你拍的法國蜜月旅行的照片。

eddielu wrote:
高水準~~直接印出...(恕刪)

謝謝資深 O 家版友 eddielu 的謬讚。

春光乍洩 wrote:
巧妙運用多層框景與配...(恕刪)

謝謝春光乍洩兄的過獎。有一部分照片的確有花點時間等期待的畫面出現,不過我的運氣好像不太好,這部份成功的比例不高,比較喜歡的反而大多是碰巧遇到的場景。

sunshiny wrote:
觀察力超棒的
文字也...(恕刪)

謝謝 sunshiny 兄。之前看你拍的琉球旅遊照就非常喜歡,尤其你的女兒實在太可愛了!

雷小少 wrote:
很明顯的看出這一年您...(恕刪)

謝謝老朋友雷少兄,我也祝你事業起步能一切順利!

CWANG6 wrote:
佩服樓主不斷地挑戰自...(恕刪)

謝謝 CWANG6 繼去年的回顧之後,再一次的留言鼓勵。街頭攝影面臨的挑戰的確不少,希望這個新方向自己可以走得久一點。
把一張菜市場騎士的照片刪除了,主要是騎士身上有一小塊不明顯的貼傷口的紗布。

從事街頭攝影我認為要有一定的自律,除了不可拍攝他人私密的部分外,我自己也會避免拍無家可歸的遊民與殘疾人士,最好也不要拍街上人物的醜態。對拍攝對象的尊重我認為還是要有的。
110807 wrote:
好難得在這裡也看到...(恕刪)


補充一下:

**********
以下引述 蕭家捷律師 所述「最美的風景是人 – 街拍與肖像權、隱私權的衝突」部分內文:
(文出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2. 關於肖像權:

關於肖像權,許多網路上文章或攝影師最大的誤解在於「沒有公開或是營利,就沒有侵權」,但事實上,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其後在民國98年的另一個判決中,明白的表示肖像的做成、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分別都是肖像權的侵害行為,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亦即,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
...(略)

3. 結論:

綜合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街拍時如果將路人一併攝入影中,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但是究竟有否侵害,仍然必須將路人的肖像權與攝影師在公共場合拍照的權利相互比較調和。一般而言,參酌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人格權侵害「情節重大」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筆者認為如路人並非主角、入鏡的人潮眾多,或是被當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來並不特別奇怪或難看等,對於肖像權(或名譽權)的侵害並不嚴重的情形下,都應該認為此時攝影師的權利不應該受到限制,而非認為路人能任意要求攝影師刪除含有自己肖像的作品[2]。

**********
因此,被拍的人不能主張刪除照片(有強制的問題),但可以好整以暇的用不同法條來告攝影者,包括民事人格權(肖像權)被侵害、隱私權被侵害,以及甚至有刑罰的個資(人臉就是最典型的個人特徵)被侵害來對付攝影者,原告未必會贏,但光是跑警局筆錄、檢察官偵訊、法官開庭等程序,就會讓人麻煩不已。
雖然個資法第51條開了個門讓攝影者有攝影的空間,但要以身試法,建議能免則免吧。
(個資法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色彩很濃郁~~
不過應該都是有後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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