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拉克 wrote:
遺失了東西,當然要設...(恕刪)
你要不要去念好刑法再來說嘴阿~~
刑法有行為犯跟結果犯...
你說的搶劫....是行為犯...要有暴力行為出現才算是搶劫
只有說說...那連起訴都不行...
你要用預備犯抓他也要他有預備行為...
而所為預備行為則是他要有著手前的先行行為才算...
先行行為則是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
另外還有像是此例的侵占遺失物則是保護失主所立的針對未知侵占行為者的預先告訴...
也是結果犯...被告是"確定"侵占的那個人...
就是"警察抓到的"或"樓主找到的"那個人...
如果不是司機...那司機自然不該當
連誣告都沒有...因為他從一開始就只是嫌疑人...而非真正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