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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D700+35/1.4G在計程車上

狄拉克 wrote:
遺失了東西,當然要設...(恕刪)

你要不要去念好刑法再來說嘴阿~~
刑法有行為犯跟結果犯...
你說的搶劫....是行為犯...要有暴力行為出現才算是搶劫
只有說說...那連起訴都不行...
你要用預備犯抓他也要他有預備行為...
而所為預備行為則是他要有著手前的先行行為才算...
先行行為則是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

另外還有像是此例的侵占遺失物則是保護失主所立的針對未知侵占行為者的預先告訴...
也是結果犯...被告是"確定"侵占的那個人...
就是"警察抓到的"或"樓主找到的"那個人...
如果不是司機...那司機自然不該當
連誣告都沒有...因為他從一開始就只是嫌疑人...而非真正被告!
狄拉克 wrote:
同時同地同樣的包包,...(恕刪)

你是要凹多大....警察不用蒐證喔...光用當事人的證詞就能當直接證據嗎?
你刑事訴訟法要不要念一下...
遺失物有多少...也要看看警察最終能從侵占人那邊找到多少證據...
如果警察找不到失主報案時所列舉的部分遺失物...
也無法證明被告卻有銷贓或藏匿的行為...
該找不到的部分遺失物...自然也無法對被告就該部分遺失物要求返還或提起訴訟!

侵占遺失物這條罪名本來就是對未知侵占人的預先告訴...
如果真要樓主找到侵占人....那就叫做普通侵占罪了
兩者差很多好嗎?

ttlinker wrote:
自己遺失告侵佔,實在...(恕刪)


我看您這麼會算怎不算一下折舊??

聽說東西會隨著使用時間而價低金錢價值的樣子呢

QQ_Chen wrote:
那我不小心掉一條青箭口香糖
口袋掉一塊銅板出來
原子筆,手帕衛生紙都可以告司機侵占
運匠大哥還要賺錢討生活嘛?
光上警局做筆錄出庭就好了

微罪不舉原則...
警察會叫你回去不要吵...
如果你堅持要告...
警察會載你去地檢署...讓檢察官跟你上刑法課程的!
這年頭好人難當,也許該司機休息了,發現後座多了一包東西,打開一看
是貴重器材,拿回家左思右想,努力的找出可能是那一位客人掉的,看看
時間也晚了,想說明天一早出門順便拿給警察局,嘿…怎麼莫名其妙就被
告侵佔了?樓主就像那些因為貪心,然後反被詐騙的人一樣,千錯萬錯都
是別人的錯,都不問自己有無善盡保管之責…我是那個司機我就直接丟垃
圾車。以前東西不見會期待人家好心的送回,再感謝一番,找得回來是幸
運,找不回來是自己粗心,怎麼現在都直接要先告別人?撿到或有心要歸
還的人就活該因為你的粗心大意,莫名其妙就要有揹上侵佔罪的可能?這
年頭是怎麼了?
poki670707 wrote:
今日1/22凌晨2點...(恕刪)

樓主

我很同情你

我也很能理解自己心愛的相機就這麼不見的心情(請看我之前的發文)

那是一股自責、傷心、失望、憤怒甚至想要復仇的複雜心情

祝你能找回你的相機

如果不能

也希望你走出來


我的部落格,歡迎來坐坐:blog.yam.com/weatherman
報案後,申請調閱錄影帶,找出計程車司機,詢問是否有拾獲。

誠如前面所提,你真的忘記在車上,還是,給別的個人撿走,這都有可能。

昨天拾荒婦撿到一百萬的案子,您可以參考看看,人心,也有溫暖一面。

面對,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學習放下吧。

套著01的勸敗風格,也許上天要你進步D3s了
richard7083 wrote:
我在這邊看到的是情理法...偏偏台灣就是情理法...法律搞的一團糟(恕刪)


+1,
我在這裡看到很多鄉民們自以為懂法律稍微引用了一下法條
但其實卻是斷章取義, 或是解釋不正確
然後在這裡再誤導其他鄉民,訴諸所謂感性!?
一些法律的操作上,本來就是外行人看得霧煞煞的
但是它有一定的遊戲規則(邏輯)跟適用範圍/情況
有時候看起來或許少了點人情味
但是法條就是這樣子,也需要專業人士來幫忙去做應用/解讀
講的是邏輯!



哈哈....每個人都當起法官來囉
還有人被影響還直接嗆撿到一定不會歸還!
這就是01, 看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論真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奉勸其他網友在看這類文章不要也一頭栽下去跟著瞎起鬨
不要外行領導內行,以為很多人這樣說就一定沒錯
群眾是盲目的!!!這句話千真萬確, 也在這得到印證

好吧...繼續潛水看好戲

richard7083 wrote:
你要不要去念好刑法再...(恕刪)

我幹麻去念刑法,我又不靠那個吃飯。正因為我沒有唸刑法等等,所以我沒能力去當律師,檢察官,法官等等人員。我只知道一件事,自己遺失東西,卻先行告別人侵占,是不合情理的。當然失主可以義正辭嚴的說這樣合法,但我也可以說這是不合情理的,我不懂所有法律規定,所以我也不能說,也沒說過失主告侵佔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我覺得不應該如此做。人生不是只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還有人情,義理,倫理等等。父母親到自己家裡來暫住幾天,子女卻列清單要收食宿費用,法律應該會說這是合法的(是吧?),但我卻不會這樣做,也認為不應該這樣做,也不會去翻六法全書查這樣是否合法?
法律這種東西真是又有趣又可怕啊,法律或訴訟制度是不能解決所有事情的,你大概也知道有時甚至是無罪與死刑的差別吧。也許先告侵佔這一招真能幫忙尋回失物,但也許反而讓別人蒙受不白之冤。

我更好奇的是前面我設想的情況,司機為了怕麻煩或是以為是垃圾而將包包棄置於路旁,是否須負賠償責任?煩請以法律的角度協助解答,謝謝。

danny0814 wrote:
這年頭好人難當,也許...(恕刪)



還真拿去警局咧!? 直接扔進垃圾桶比較聰明一點,記得別被錄影到扔垃圾桶的畫面就好了...

東西咧!? 阿災呀! 侵佔? 沒東西佔甚麼佔? 要不要去找檢查官弄張搜索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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