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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D700+35/1.4G在計程車上


換個角度想想若是駕駛,剛好看到這篇會怎樣呢?

扔掉算了

萬一警察找上門,反正通通不知道,也沒贓物,哪來侵佔罪呢..東西也可能被別人在後座拿走會撿走

如果拿去還說不定還侵佔成立,順便罰個款,警察又多了一個"愛民的事績"...

這讓我想到好心把車禍受傷的人送到醫院,反而家屬要告好心的人撞人,要賠償,這不是沒發生過
poki670707 wrote:
今日1/22凌晨2點...(恕刪)

現在的警察怎麼程度低落成這樣
刑法應該是警察天天都要碰的東西吧
怎麼連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都不懂
刑法335侵占罪(或是337侵占遺失物罪)
構成要件至少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或遺失物)者。.......]
本刑是五年以下...
你明明白白認知到是自己遺失在車子上
並沒有交付與計程車司機持有或保管的事實
現在哪來計程車司機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
的這個問題
更何況侵佔的前提是行為人以持有為前提
計程車司機是否已經達到持有了這個都是個問題(東西遺失在他車上是否能代表他持有認知上恐怕是有問題的)
要告也是等到確實找到了
然後有證據證明對方不承認賴著不還並據為己有或交付第三人所有
這時再來考慮侵佔的問題吧
萬一計程車司機發現了有人東西掉車上
然後送到派出所招領
最後發現好心沒好報你不分青紅皂白告他侵占
你想他會怎麼做?
是我的話應該會用刑法169條回敬你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心急尋回遺失物不顧事實狀況昧著良心意圖陷人於罪
(別說你不知道告別人有犯罪是怎麼回事)
人格不只值十幾萬這種小錢吧
刑法169條本刑可是只有徒刑沒有拘役或罰金喔(也就是這條罪責比侵占還嚴重許多)
誠心建議你明天去撤回侵佔告訴改報遺失吧
萬一真的對方火大回頭告你誣告(是我百分之兩百告你誣告)
你花的代價恐怕不會只有一台小小D700和35G這種十幾萬小錢
而且老實說
你成立誣告的機會恐怕比對方成立侵佔的機會來的高
台灣山林紀錄 http://www.wretch.cc/album/FloatBird

vul4vict wrote:
看樣子樓主有巴庫喔我...(恕刪)


你手機丟掉本來就是遺失,
不然是被搶唷?
那受理的警察告訴你構成要件不符,
你還把他說成「搓成遺失」...



我怎麼感覺計程車司機很可憐 如果是下一位乘客拿走之後變賣 那版主反被誣告的罪名似乎已成定局.....

jenhoxen wrote:
警察不是笨蛋, 你要...(恕刪)

同時同地同樣的包包,一樣的相機器材包,順便再舉證包包內有某牌礦泉水一瓶,x牌口香糖一條,零錢30元,完全一模一樣,甚至是失主的證件,警察要怎麼不會認定他就是失主?
有搶匪去銀行搶了500萬,吃大餐花了1000元,也不用怕警察抓了。因為到時銀行說被搶500萬,但是歹徒那邊只有499萬9000元,很明顯不是銀行被搶的那筆錢,金額不符啊。
另外有說,先告對方侵占,警察找起來比較帶勁。那是不是順便說車內地毯上的有一塊污漬懷疑像是血跡,向警方說懷疑上個乘客已經被幹掉了,反正又沒有說一定是,也不算是污賴啊。說司機途中有接到一通電話,好像有講到一句"貨到了沒",疑是購買槍枝或毒品等東西。如此相信整個警局警方大舉出動,週閱週遭區域所有監視器,逐一比對分析,清查車籍資料......,而以上失主都只是說懷疑而已,並沒有什麼誣告的罪名吧。
看來也不只愛玩相機或電腦的人該上01,連計程車司機也該上01,才能有自保之道啊。不然怎麼被坑殺的都還不知道,送包包去警局招領,萬一失主說,還有一台D3X呢?搞不好就真的是掉了,只是不知是在哪邊掉的?也許是去哪邊拍照忘了收回包包,而失主一直以為就在包包內,應該就沒完沒了了。都已經先告別人侵佔了,而真有D3X不見的話,會不會就一口咬定是司機偷藏起來了?搞不好警方會去司機他家搜索,看在鄰居眼裡,還不竊竊私語,加油添醋一番?全家蒙上一個偷竊的陰影!又或許去外拍時,那一顆24 1.4已經被別人摸走了,或放在公園的板凳上忘了收回去,這筆帳,相信也是算在司機頭上吧?
高價位的器材,先預祝樓主能順利的尋回,並圓滿的落幕

只是突然想到,倘若司機大哥撿到了卻看到大家的建議

不想送招領怕惹麻煩,又不想據為已有

大家覺得他在丟垃圾車前會先分類嗎?

酸∴∵.........
哇係小羅
現在應該沒什麼人敢發D700或35 1.4G的開箱文了吧
剛好司機愛攝影..

黑色膠帶包一包..就自用囉
FloatBird wrote:
現在的警察怎麼程度低...(恕刪)

你刑法分則似乎沒背熟...
樓主告的是侵占遺失物...不是普通侵占罪...麻煩念熟好嗎?
而侵占遺失物這條罪名本來就是為了保護失主所立的罪名...
功用是對未知犯罪行為人的預先訴訟...若是行為人歸還被害人遺失物...
則撤銷訴訟...

而且諸多大大說可以反控誣告...
如果司機拿去歸還...或者是司機能舉證是別的客人拿走的...
對於司機的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不成立...或是轉移到侵占遺失物的乘客身上
所以...對於司機本人的侵占遺失物罪名即自始不成立

因此...司機此時並無訴在身...又如何反告誣告呢?

我覺得現在大家焦點都是擺在司機不可能懂攝影...也不可能私吞相機...
人性是兩面的...有大家這種想法...就會有另一面的做法
諸位能排除司機侵占的可能性嗎?
如果不行...那樓主不能使用法律用來保護失主所立的條文來保護自己嗎?
我在這邊看到的是情理法...偏偏台灣就是情理法...法律搞的一團糟
歐美國家什麼事都是法院講的法理情...
秩序上反而容易遵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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