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ki670707 wrote:
今日1/22凌晨2點...(恕刪)
現在的警察怎麼程度低落成這樣
刑法應該是警察天天都要碰的東西吧
怎麼連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都不懂
刑法335侵占罪(或是337侵占遺失物罪)
構成要件至少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或遺失物)者。.......]
本刑是五年以下...
你明明白白認知到是自己遺失在車子上
並沒有交付與計程車司機持有或保管的事實
現在哪來計程車司機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
的這個問題
更何況侵佔的前提是行為人以持有為前提
計程車司機是否已經達到持有了這個都是個問題(東西遺失在他車上是否能代表他持有認知上恐怕是有問題的)
要告也是等到確實找到了
然後有證據證明對方不承認賴著不還並據為己有或交付第三人所有
這時再來考慮侵佔的問題吧
萬一計程車司機發現了有人東西掉車上
然後送到派出所招領
最後發現好心沒好報你不分青紅皂白告他侵占
你想他會怎麼做?
是我的話應該會用刑法169條回敬你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心急尋回遺失物不顧事實狀況昧著良心意圖陷人於罪
(別說你不知道告別人有犯罪是怎麼回事)
人格不只值十幾萬這種小錢吧
刑法169條本刑可是只有徒刑沒有拘役或罰金喔(也就是這條罪責比侵占還嚴重許多)
誠心建議你明天去撤回侵佔告訴改報遺失吧
萬一真的對方火大回頭告你誣告(是我百分之兩百告你誣告)
你花的代價恐怕不會只有一台小小D700和35G這種十幾萬小錢
而且老實說
你成立誣告的機會恐怕比對方成立侵佔的機會來的高
台灣山林紀錄
http://www.wretch.cc/album/FloatBird
jenhoxen wrote:
警察不是笨蛋, 你要...(恕刪)
同時同地同樣的包包,一樣的相機器材包,順便再舉證包包內有某牌礦泉水一瓶,x牌口香糖一條,零錢30元,完全一模一樣,甚至是失主的證件,警察要怎麼不會認定他就是失主?
有搶匪去銀行搶了500萬,吃大餐花了1000元,也不用怕警察抓了。因為到時銀行說被搶500萬,但是歹徒那邊只有499萬9000元,很明顯不是銀行被搶的那筆錢,金額不符啊。
另外有說,先告對方侵占,警察找起來比較帶勁。那是不是順便說車內地毯上的有一塊污漬懷疑像是血跡,向警方說懷疑上個乘客已經被幹掉了,反正又沒有說一定是,也不算是污賴啊。說司機途中有接到一通電話,好像有講到一句"貨到了沒",疑是購買槍枝或毒品等東西。如此相信整個警局警方大舉出動,週閱週遭區域所有監視器,逐一比對分析,清查車籍資料......,而以上失主都只是說懷疑而已,並沒有什麼誣告的罪名吧。
FloatBird wrote:
現在的警察怎麼程度低...(恕刪)
你刑法分則似乎沒背熟...
樓主告的是侵占遺失物...不是普通侵占罪...麻煩念熟好嗎?
而侵占遺失物這條罪名本來就是為了保護失主所立的罪名...
功用是對未知犯罪行為人的預先訴訟...若是行為人歸還被害人遺失物...
則撤銷訴訟...
而且諸多大大說可以反控誣告...
如果司機拿去歸還...或者是司機能舉證是別的客人拿走的...
對於司機的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不成立...或是轉移到侵占遺失物的乘客身上
所以...對於司機本人的侵占遺失物罪名即自始不成立
因此...司機此時並無訴在身...又如何反告誣告呢?

我覺得現在大家焦點都是擺在司機不可能懂攝影...也不可能私吞相機...
人性是兩面的...有大家這種想法...就會有另一面的做法
諸位能排除司機侵占的可能性嗎?
如果不行...那樓主不能使用法律用來保護失主所立的條文來保護自己嗎?
我在這邊看到的是情理法...偏偏台灣就是情理法...法律搞的一團糟
歐美國家什麼事都是法院講的法理情...
秩序上反而容易遵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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