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chia wrote:
事發經過:11/29...(恕刪)
看完樓主整串文章,我有幾處疑點:
1. 為何樓主會願意把整套近10萬元的器材借給游嫌使用?或許樓主說游嫌11/8~11/29住在你工作的民宿,就這樣短短幾天樓主你就完全信任游嫌的人格而把生財工具借給他任意使用?雖然說我自己也會借器材給同事使用,但那也要看商品價格,我曾經出借的是初踏入單眼買到的發霉嚴重的老鏡,當然這種價格低於1千元以下的東西還會有人起貪念那我也沒話說了。
2. 我自己去住過的旅館,入住除了要提供身份證辨識還要填連絡用的電話(外出自然是填行動電話),由此來看樓主工作的民宿旅客管理部分有缺失讓嫌犯有機可乘呀。
3. 樓主你報案後警方處理的態度來看,可能警察一開始看你提供的資料就東缺西漏了,辨案態度也就一切按照流程走。像我自己家裡也曾經有空房一段時間沒人住結果遭小偷,報案了到現在差不多6年了也都是沒下落,大概我也跟樓主一樣小老百姓一個。講難聽一點,說不定警察也有考慮到我提的第一點疑點,所以對樓主你的遭遇可能覺得樓主你心臟也太顆了吧(我個人猜測)。
4. 對於要證明那位Y拍賣家是不是已經把游嫌脫手給他的贓物賣掉了,樓主你不是有秀出你手上持有的相機及鏡頭的保單?那是不是可以向Y拍檢舉並要求提供那位賣家的交易清單,從清單上找尋已被買走的贓物,只要找到同保單號碼的贓物,就可以反過來當做證據要求警察查辨那位Y拍賣家?如果清單上都沒有賣出記錄,那就有可能贓物還在那位Y拍賣家手上,也可以向警察詢問是不是可以搜索那位Y拍賣家的店及可能藏贓物的地點?當警察只會按照流程走時,小老百姓只好自己自力救濟了是吧?
Canon EOS 500N + EF 35-80mm F4-5.6
Canon EOS 300D
EF 28-105mm F3.5-4.5
EF 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