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魯夫 wrote:千萬不要去看記憶卡內的內容.....(恕刪) 沒錯,大家都知道失物送警局招領六個月沒人來認就可以算是撿到的人的,但是記得前幾年在日本就看過宣導單張,說如果是手機等等內存有隱私內容的東西,即便六個月後沒人領也不會發給撿到的人,這就是為了保護失主的隱私權,但現行民法物權編好像沒有類似規定,可能是不如日本法規細緻的地方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