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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D700+35/1.4G在計程車上

真得很誇張,若我是那司機等,我歸還那鏡頭後
也會反告那濫用社會資源的人誣告
讓他也留下曾經欺騙過人的案底

rehslfpdk wrote:
怎麼能自已遺失就告人...(恕刪)

告侵占警察就不能吃案了...
而且偵辦進度會認真一點
全案移送地檢署辦理...當然還是可以撤銷告訴

我是覺得那警察還不錯!
poki670707 wrote:
今日1/22凌晨2點...(恕刪)



自己遺失告侵佔,實在是太過份了!


那計程車司機是不是可以用撿到東西,跟樓主要3成的報酬!



(70000+57700)*0.3=38310元
這樣計程車司機,這個月就不用賺錢賺的那麼辛苦了!
我有次在公車上掉了手機
到警局報案
員警問我要不要告撿到手機的人侵佔
他說如果對方將我的手機交給警方或送交公車站失物招領處, 侵佔罪不會成立, 我沒有誣告的問題
如果對方使用我的手機, 侵佔罪成立
所以他鼓勵我告對方侵佔
對犯罪的人加以懲罰
假使對方無罪, 他不會怎樣
http://www.flickr.com/photo.gne?id=

wonly wrote:
我有次在公車上掉了手機
到警局報案
員警問我要不要告撿到手機的人侵佔
他說如果對方將我的手機交給警方或送交公車站失物招領處, 侵佔罪不會成立, 我沒有誣告的問題
如果對方使用我的手機, 侵佔罪成立
所以他鼓勵我告對方侵佔
對犯罪的人加以懲罰
假使對方無罪, 他不會怎樣



那如果東西還了,警方仍然以侵佔罪辦案,那該怎麼辦!
那位司機如果撿到後歸還,他會留下一個:曾被控告侵占,最後獲判不起訴"的紀錄。
因為乘客自己疏忽,結果開車糊口的計程車司機要放下生意不做,再花油錢花時間將失物送至警局,否則要被告侵占。
要是我,直接就將包包放路邊,被撿走或是被野狗叼走,你也不能說是侵占吧?

狄拉克 wrote:
那位司機如果撿到後歸還,他會留下一個:曾被控告侵占,最後獲判不起訴"的紀錄。



請問這樣算不算有案底?
有些事情是很難說的。如果不知到什麼原因,例如開車下班回家後,因感冒在家休息個兩天,最後發現乘客失物而送至警局,被認定為:被告侵占而心生畏懼,才將失物歸還",那真是吃不完兜著走啊

ttlinker wrote:
請問這樣算不算有案底...(恕刪)

被控告的人不一定都會被定罪。雖說是沒案底,但當你知道對方,被告侵占,最後獲判不起訴;或是被告詐欺,最後獲判不起訴;或是被告性侵,最後獲判不起訴,你將會做何感想。
壞人要受到懲罰沒錯,但還不知是否侵占就先控告對方侵占,要當事者欣然接受嗎?這叫無妄之災啊。

tracer1000 wrote:
可能覺得侵佔是有人違...(恕刪)

那麼告搶劫更為重大刑案,警方會更加積極辦理吧?
以下為假想情況:要是司機將失物送至警局,乘客前去領取,清點後說道:不對喔,還有一台D3X呢?以及24MM 1.4呢?怎麼連小黑六也不見了?你拿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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