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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買賣相機或鏡頭發生糾紛嗎?

之前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民代選舉時去賄選,被監視器拍下來,但因沒有聲音,所以檢舉者事先用錄音筆錄下來,
後來,法院判決下來,賄選的民代無罪,因為秘密錄音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所以不能當為證物,反而後來蒐證者被依妨害秘密罪被起訴,只是有沒有被判刑,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有錄音,只是嚇嚇人,一點用處都沒有...
阿伯老爸 wrote:
之前有一個案例,就是...(恕刪)

依稀記得之前反賄選的電視廣告還有把dv擺在神桌上偷拍的....
你說的案例我只能說,有人後台真硬~呵呵
發文者一直避談鏡頭是否已經摔過.
而是強調面交時買方已充分檢查

http://blog.xuite.net/smartcopper/photo
可能雙方的認知有差吧...或是兩方其中有一方說謊
其實將心比心一下
如果今天是我...花了大筆錢
面交時沒注意的問題....賣方也故意不說..
回家時才發現有瑕疵
那我不也是XXX...花了大筆錢買到瑕疵品....

話說回來
私下偷錄音好像不能當證據...不管有沒有利案情發展
我記的不法取得的東西是不能當證據的
恐嚇罪的定義裡面有一條但書,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不在此限
所以他說要你去警局報到不太能構成恐嚇

摔到應該是很明顯的會有外觀破損吧?就算沒有也會有痕跡吧?這些檢查不出來嗎?
關於錄音~

有聽過如果我是對話者之一
就可以
並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如~
我是A
未經同意 錄下B跟C的對話(A並未參與對話 或純粹只是進行錄音工作 如徵信業者)
這樣就不行

如果是錄下 我A跟B的對話 或我A跟B C一起的對話
就可以
因為我是錄我自己的部份
B或C的是"背景聲"

有實務經驗的法律人
提供一下經驗吧~~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恐嚇罪的定義裡面有一...(恕刪)

噢噢 那應該沒錯了XD
跟小弟的"印象"相同

再說面交也沒有什麼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如果真的躲不掉的話樓主就只能訴諸法律行動啦
不過贏面應該是頗大

yuumyng wrote:
依稀記得之前反賄選的...(恕刪)

這在他家放DV對著門口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
又不是對著隔壁窗戶忘記關的情侶...拍一些激烈的影片
Nikon D80+Sigma 18-50 f2.8 MACRO+Tokina 50-135 f2.8+Nikon SB-600+Nikon FM
我記得沒錯的話
在新聞上有看過一則類似的案例
當事人面交後有想退還
是可以不需要理會的
因面交時已經有看到實體
也確定沒問題後才交易
那表示商品是沒有問題的
要在退回是可不需要理會的
他要告應該也是不會贏啦~
我在網上賣過相機和鏡頭,不管郵寄或面交,

只要東西沒損壞,對方如果在七日內要退,

我一定無條件退錢給對方,避免一些麻煩。
更營養 wrote:
這在他家放DV對著門口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
又不是對著隔壁窗戶忘記關的情侶...拍一些激烈的影片

同理,我在身上放著錄音筆持續錄音,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你有沒有看前面所有的回文?應該沒有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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