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民代選舉時去賄選,被監視器拍下來,但因沒有聲音,所以檢舉者事先用錄音筆錄下來,後來,法院判決下來,賄選的民代無罪,因為秘密錄音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所以不能當為證物,反而後來蒐證者被依妨害秘密罪被起訴,只是有沒有被判刑,就不得而知了...所以..有錄音,只是嚇嚇人,一點用處都沒有...
可能雙方的認知有差吧...或是兩方其中有一方說謊其實將心比心一下如果今天是我...花了大筆錢面交時沒注意的問題....賣方也故意不說..回家時才發現有瑕疵那我不也是XXX...花了大筆錢買到瑕疵品....話說回來私下偷錄音好像不能當證據...不管有沒有利案情發展我記的不法取得的東西是不能當證據的
關於錄音~有聽過如果我是對話者之一就可以並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如~我是A未經同意 錄下B跟C的對話(A並未參與對話 或純粹只是進行錄音工作 如徵信業者)這樣就不行如果是錄下 我A跟B的對話 或我A跟B C一起的對話就可以因為我是錄我自己的部份B或C的是"背景聲"有實務經驗的法律人提供一下經驗吧~~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恐嚇罪的定義裡面有一...(恕刪) 噢噢 那應該沒錯了XD跟小弟的"印象"相同再說面交也沒有什麼七天鑑賞期的問題..如果真的躲不掉的話樓主就只能訴諸法律行動啦不過贏面應該是頗大yuumyng wrote:依稀記得之前反賄選的...(恕刪) 這在他家放DV對著門口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又不是對著隔壁窗戶忘記關的情侶...拍一些激烈的影片
更營養 wrote:這在他家放DV對著門口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又不是對著隔壁窗戶忘記關的情侶...拍一些激烈的影片 同理,我在身上放著錄音筆持續錄音,哪來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你有沒有看前面所有的回文?應該沒有吧~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