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ibow wrote:
http://kul...(恕刪)
誰說這樣不侵犯肖像權的?
結論似乎是下的太快了一點
還有
這絕對只是某個人對肖像權的某種觀點和看法(不一定正確)
絕對不是台灣法律規定(事實上台灣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幾乎沒有)
這點是絕對要澄清的
半身特寫和啥演出費用
和肖像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還有與身處公共空間或私人空間的關聯性也未必大
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差異比較大的還是在隱私權
有沒有侵犯肖像要看個案而定
說啥用半身特寫當標準這還是我第一次聽說的
當然
一個人的畫面佔照片的重要性和比例性要到何種程度
才需要被肖像權保護或是才具備肖像權的表徵
這個或許可以討論 在不同狀況之下也可能會有不同標準
但說到要到達半身特寫才足以到達肖像權表徵和保護性的程度實在太誇張了
這有可能有某白痴法官曾作出這樣的判決或是有某個特殊個案是這種狀況
被搞不清楚的狀況的人據此引用並誤為通案
導致可能過度擴大的解釋了
雖然我的專長不是在肖像權這一塊
但學了十幾年法律了
以這篇文章這種分類來判斷有無侵犯肖像權
我覺得可能還有問題
有無侵犯肖像權和侵犯到何種程度需負到什麼程度的責任
可以寫很多篇論文了
但重點拍照不是學法律 這裡也不是法律論壇
更何況探討本篇的主題用法律觀點是很無趣的
到不如討論街拍予法律的衝突協合關係還比較有意義些
但回歸本主題來說
我想一個最基本的尊重二字
應該也不是那麼難
事事提法律
以法律來辯解行為是否正當或失當
都令人覺得無趣了不是嗎
攝影
總該還是回歸到心的本質來看
不是嗎
而本篇的重點
似乎就是在尊重而已
台灣山林紀錄
http://www.wretch.cc/album/FloatBi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