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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北電玩展SG之我想要拍的美美的!!

shally5211 wrote:
先說.. 我是基於好...(恕刪)


沒這麼誇張啦

目前有肖像權的定義範圍如下:

我國民法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樓主po的照片哪是作為商業用途?或是有造成不法侵害他人?
那再請問,一般狗仔雜誌報紙,各位公開的相簿,不就都不能貼上他人的照片?

仔細考證之後再質疑啦
照法律已經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了啦

基本尊重當事人還是要做到
這種照片我想沒幾個人想被貼出來吧
=廢柴上的風霜菇=
超佩服你的,你拍的照片加上你的標題,
真的讓我想淺水都不行非常棒的一篇
有這樣的照片才可以凸顯SG美的專業!
kenny7007 wrote:
這天低聲下氣千拜託萬...(恕刪)


下次記得帶隻外閃~
尊重一下SG
用同理心去想一想

不要讓人家覺得拿單眼的人沒有公德心

哈哈
有被嚇到XD

我覺得沒有必要下架吧
這樣是否代表SG只能有美美的一面呢?
SG也是人
也會有喜怒哀樂
更不用說會有 "如此自然"的表情出現了
而且
水果豹和數字週刊不都也是一推這種"自然"的照片
而且週刊還把它們都放在前幾頁的地方呢
所以囉~~純欣賞就好了
不需要這麼認真吧
請樓主還是將 NG 照移掉吧!
記得 GSMBOY 大大推薦的一本書 "好書推薦-展場showgirl這樣拍才漂亮"。
書中作者特地訪問一些 Show Girl。
100 位中有 100 位不喜歡攝影者貼出他們的 NG 照!

還是請樓主站在 Show Girl 的一方設想吧..
樓主也可以請教你認識的女的朋友, 有人想在公開場合讓人看到這種照片嗎?
人云奕妘 http://chunchihlin.blogspot.com/
樓主可以去蘋果應徵攝影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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