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品...指的是的"功能相同"只是"東西舊了.壽命未知"....因此在賣出時最好對於可能的暇疵先做說明若你賣的確定有暇疵或是功能變弱.則需是先提出暇疵點....若賣方能接受最好能證明他同意此暇疵的錄音.簽名.網路對話為證,最好也提出3~7天的保固條件壞軌看是假性還是真的壞軌....假壞軌我看做暇疵.真壞軌我看做功能喪失!賣東西前自己先測試一下再賣才不會把自己攪的都是麻煩!!以上提供參考.有錯請指正!!
卡粗騎 wrote:同意 super06...(恕刪) 沒錯,我也超認同大大說的,二手市場本來就有風險,既然決定買二手,就要有承擔風險的準備了不是嗎?賣家又不是店家,驗也給驗了,自已決定要買了,有問題能怪誰呢?不然就買全新的嘛…
ducattiyang wrote:不過蔡老師 很可惜您是在桃園 那邊教育處大老們都是我表姊的夫家長輩們 嗯... 意思就是要靠裙帶關係, 是這樣嗎?好了不起喔~~~ 好佩服喔~~~01 真是個好用的地方錢也拿回來了, 相機繼續用, 還有沒有這麼好的交易啊?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1.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2.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以上是刑法公訴罪中的 恐嚇罪根據賣家公佈的文章中各位,我出面了有提到 人家蔡老師的確是害怕了 也感到困擾了不知道買家楊先生 是否已經構成要請熟知法律的朋友們解析了話在說來 如果蔡老師的資料是透過楊先生某位大老親戚得來的那麼 那位大老可能也有些問題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從事公務,常有機會了解他人隱私,如果任意洩漏,不 僅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至有損政府之公信。故公務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權者,公務員應保守秘密,以尊重民眾權益。我是不懂這些法律條文啦只是在 Google 上查了一些資料心中有所疑文而已藉這個案例 想請熟知法律的前輩們說明一下謝謝
我相信"賣方"是因為"買方"已經查出自己的身分以及一些個人資料並且利用"教育處大老們都是我表姊的夫家長輩們"的字眼讓賣方懼怕屈服!!若今天查出賣方是小小的民意代表助理或是鄉長鄰長的小孩之類的!!那啟不就搬出"立法行政院大老們都是我堂姐的夫家長輩們"賣方是小小的低層員警之類的!!那啟不就搬出"警政署長是我xxxx的夫家長輩們"真想知道教育處大老是誰,還是只是因為賣方的身分而編造的!!
爬好久對錯很亂了.....我只知道誰爛誰賴皮....................因為如果東西是好的 , 就沒差了嗎....哇哈哈哈還敢說不敢留臭名 , 現在快有20頁都是臭名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