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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 向蔡老師,以及廣大的01版友們,真誠地道歉

initiald666 wrote:
看完前面的發言 ...(恕刪)


所以我現在每天的消遣就是

上巴哈魔獸恩仇錄看看八卦
或是
上01來看看嘴砲文

多麼有趣阿
中古品...指的是的"功能相同"只是"東西舊了.壽命未知"....
因此在賣出時最好對於可能的暇疵先做說明

若你賣的確定有暇疵或是功能變弱.則需是先提出暇疵點....
若賣方能接受
最好能證明他同意此暇疵的錄音.簽名.網路對話為證,
最好也提出3~7天的保固條件

壞軌看是假性還是真的壞軌....假壞軌我看做暇疵.真壞軌我看做功能喪失!


賣東西前自己先測試一下再賣才不會把自己攪的都是麻煩!!

以上提供參考.有錯請指正!!
版主賣東西也是很有個性......."有興趣就直接看車架好嗎?一堆人問了又不看,懶得量。"
卡粗騎 wrote:
同意 super06...(恕刪)


沒錯,我也超認同大大說的,
二手市場本來就有風險,
既然決定買二手,
就要有承擔風險的準備了不是嗎?
賣家又不是店家,
驗也給驗了,
自已決定要買了,
有問題能怪誰呢?
不然就買全新的嘛…
手上有台D70S本想賣2手.換換新機..可是現在好怕..我也不知道.機子是否有大狀況.平常使用都正常.
如果買家都開版的這麼神通廣大..
那我可就怕死了..還是乖乖用舊機..
ducattiyang wrote:
不過蔡老師 很可惜您是在桃園 那邊教育處大老們都是我表姊的夫家長輩們


嗯... 意思就是要靠裙帶關係, 是這樣嗎?
好了不起喔~~~ 好佩服喔~~~
01 真是個好用的地方
錢也拿回來了, 相機繼續用, 還有沒有這麼好的交易啊?
www.luckymotel.com.tw news.net-city.com.tw
买家发文干礁不是很大声吗??
怎么卖家出面说明之後就开始没声音了阿!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1.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2.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

以上是刑法公訴罪中的 恐嚇罪
根據賣家公佈的文章中
各位,我出面了
有提到 人家蔡老師的確是害怕了 也感到困擾了

不知道買家楊先生 是否已經構成
要請熟知法律的朋友們解析了

話在說來 如果蔡老師的資料
是透過楊先生某位大老親戚得來的
那麼 那位大老可能也有些問題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從事公務,常有機會了解他人隱私,如果任意洩漏,不 僅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至有損政府之公信。故公務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權者,公務員應保守秘密,以尊重民眾權益。

我是不懂這些法律條文啦
只是在 Google 上查了一些資料
心中有所疑文而已
藉這個案例 想請熟知法律的前輩們說明一下
謝謝
我相信"賣方"是因為"買方"已經查出自己的身分以及一些個人資料並且利用"教育處大老們都是我表姊的夫家長輩們"的字眼讓賣方懼怕屈服!!

若今天查出

賣方是小小的民意代表助理或是鄉長鄰長的小孩之類的!!

那啟不就搬出"立法行政院大老們都是我堂姐的夫家長輩們"

賣方是小小的低層員警之類的!!

那啟不就搬出"警政署長是我xxxx的夫家長輩們"

真想知道教育處大老是誰,還是只是因為賣方的身分而編造的!!
爬好久

對錯很亂了.....

我只知道誰爛誰賴皮....................

因為如果東西是好的 , 就沒差了嗎....哇哈哈哈

還敢說不敢留臭名 , 現在快有20頁都是臭名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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