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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D700+35/1.4G在計程車上


richard7083 wrote:

你懂法...應該知...(恕刪)


大大不用將我對號入座~小弟並不太懂法律!!! 在大大面前真的是班門弄斧了

也是第一次聽見"保護者責任"用於遺棄罪以外之罪,算是又學到了

(((看來得再翻翻書了)))

只是樓主的文章~

已向警方報案侵占

目前警方尚未能調出影像

也無法查出車號

試圖調閱監視器畫面未能查出車號不就是想"以車追人"

也說了自己坐上他輛計程車追逐了約兩公里未果

請問看了以上敘述後,對於車輛如此執著請問就一般人想法不就是想趕緊找到運匠大哥嗎???

利用"侵占"刑事案件的方式讓警方方便調閱監視錄影器之做法是否可取呢???

換個立場想~不一定每個人都像大大一樣懂法律,不然詐騙集團就不會利用這點來威嚇並騙取財物

今天要是換做自己是被調查之人想必心情會不太舒服 ((畢竟是樓自行遺失該物品))

可以順便一提,該車如果為車隊之計程車,可電至其公司請求協助查詢該時段於此地點之車輛 ((都有GPS))

失主急於找尋遺失之物品~拾獲者可能也急於將物品歸還失主

一來一往的過程中~對事情的處理態度往往造就最後是否皆大歡喜的收場

sn700901 wrote:
利用"侵占"刑事案件的方式讓警方方便調閱監視錄影器之做法是否可取呢???

這好像是警察向樓主提起要告侵占的...
我甚至覺得警察沒有對樓主說明那是警察的作業流程之一...
導致樓主認為他有權對任何人控訴侵占遺失物...
覺得警察有失職行為!

我不想討論樓主行為是否可取...
我只是想說...不管是司機還是任何人...只要檢到東西就拿去還...就什麼事都沒有!
這麼簡單!

richard7083 wrote:

我不想討論樓主行為是否可取...


那我只能跟大大講~你所不想討論的問題可能就是大家義憤填膺地司機辯解的原因

法律理所當然是想保護國家 社會 及個人法益,而這社會上也大部分都是好人

用殺雞儆猴的恫嚇方式或許很難讓多數善良的網友認同

sn700901 wrote:
那我只能跟大大講~你...(恕刪)

我也只能說...樓主文中並沒有說過他針對的是司機喔~~
反倒是似乎大部分的人都把標的物直接套在司機身上...
那究竟是把拾獲人直接想成司機的人比較邪惡...
或事是單純針對拾獲人做出錯誤見解的樓主邪惡...我似乎也搞不懂!

但是殺雞儆猴...也要殺的了雞...
但是就如同多數網友有錯誤的見解...
樓主是根本告不了有善心主動歸還遺失物的人...就算被侵占了...也是檢察官才能起訴
重點是...警察沒有發現侵占事實...那就根本不成立侵占罪...
如同你說的...沒有任何證據...樓主說的只是廢話而已...
侵不侵占最終還是決定在人心!
而不是在樓主~~


另外...保護者責任還可以用再養狗的人帶狗出去逛街...有責任避免狗亂咬人的做法唷~~
包括前面大大所舉的玻璃娃娃...也是~~但這真的是牽扯到幫助人還要量力而為...
我也不願看到這個例子的情形阿~~
要提告的先決條件是人

這個人在哪?

司機?還是後來的乘客?

都搞不清楚之前可以告侵占?

檢察官如果受理的話

那真是奇蹟了

比馬面"誤殺"連勝文還扯

這太瞎了吧
我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spst

三輪車夫 wrote:
要提告的先決條件是人...(恕刪)



還是可以告

不過如果後來調查發現不是他的話

計程車車夫是可以跟樓主提出民事求償,營業損失、名譽損失...等等

richard7083 wrote:
我沒說走樓主的這種威...(恕刪)


是阿,您沒說錯~
也謝謝您不厭其煩的解釋

只是阿
能早點說一下您不厭其煩的解釋的原因及目的是什麼
其實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誤會喔~

iwguka wrote:
真的受教了!有這種法...(恕刪)


你以為社會上很多冷漠是怎麼來的嗎?

就是不想惹禍上身....

當大家都像刺蝟般保護自己的權益時,也就注定選擇了面對到處都是刺的社會

所以看到有事,最好離得越遠越好 mind your own business! 少管閒事

冷漠是我們選擇的..法律它可以是一把保護我們的劍,但它也是冰冰冷冷的鐵,而且真能保護得了我們多少?

看看樓主能否因為法律可告侵佔而找回他的失物就知道了.. we will see...

raptor168 wrote:
本來撿到會去歸還剛好...(恕刪)
+

如是我撿到也不敢還
直接丟到垃圾車省麻煩
要是不知情拿去派出所
結果要做筆錄的話
我一定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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