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個人認為這組討論串也是有它的存在價值!一來可以喚醒大家進行二手交易時的注意事項~二來也可以提醒大家,網路真的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啊!發言不能不謹慎啊!!而至於這串的買賣雙方.......我只能說,有一方的發言實在是太過於激烈了!!才會出現了現在這種難看的局面.............
minami99 wrote:我個人是從法律上的角度上看過去的,因為所有權因為蔡老師的放棄目前仍在楊先生手上,這是民法的部份,刑法的部份也沒有易持有為所有的問題,所以自然不會構成後面的人說的侵占罪。當然這是個人淺見,如有說錯還請不吝指正。 我認為侵占罪應該是不會成立的;不過蔡老師之所以放棄所有權,乃是在楊某公開發出其"大老親戚"之威脅聲明後被迫為之,因此可能會成立的應該是"恐嚇取財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大老未出面)或"貪污治罪條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假如大老有出面).
minami99 wrote:我個人是從法律上的角...(恕刪) 兩個人既然在交易問題上達成一個共識了我認為就是陽兄應該要為自己在網路上所做的行為做一個完整的道歉就是利用偏激的言論或是不夠客觀明確的言論激起網友們對於蔡老的身心壓力還有文字上的威脅性脅迫等等什麼談你們的交易怎樣怎樣的都不是重點了你們早就在交易上達成一個共識了還在扯你跟這麼多網友的羅曼史鄉民們也不用在想盡辦法要他吐出相機了雙方兩再交易上都達成共識了可是卻還是不會對自己言行負責這種連道歉都不懂的人還是請蔡老本人針對對方在網路上構成的毀謗與威脅進行自身名譽的提告我認為這才是真的重要的事情
就法律上來講"侵占罪"很難成立原因就如你說的但是賣方想搞他的話"恐嚇"或延伸的"恐嚇取財"成立的機率並不小就訊時只要說"我是因為他要找大老...,心生畏懼才答應..."這種說法舉證並不困難不會因為賣方同意交付就無效不然天底下就沒恐嚇這種罪名了當然這牽涉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另外我在另一篇也曾提出禁止所有交易糾紛文的意見個人是很不贊成交易糾紛網上解決的不過這篇...錢跟機子沒逼他退一樣如果成了範例以後大家都不用交易二手貨了買賣方還會有互信嗎??他本人肯定食髓知味臉皮夠厚的騙子恐怕也是大受啟發吧等他確實交付錢貨機子其中之一我就住嘴繼續看戲minami99 wrote:我個人是從法律上的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