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是我本人發生的,但還是想發文問問01的大大們處理的方法,事情發生在6/30桃園的正X排骨,朋友的D90放在椅子上,因為當時桌上飯菜有點滿了,所以當時工讀生幫我朋友上湯的時候,放湯時就讓湯的一半體積超出桌面,也就是一半在桌子上一半騰在空中,也沒有用手稍微去扶著湯鍋,於是整碗熱油油的湯就這樣淋到我朋友的D90上面了..................因為還在保固期內就送回了原廠,但是原廠給的結果是修的錢會比買一台新的還要貴(包含一顆18-105的鏡頭也要修).....這是真的嗎?當然我朋友找店家談賠錢的事情,但是店家告知當時的工讀生已經領完薪水離職了,我朋友就會覺得事情的都沒有處理完,怎麼會讓工讀生就這樣離職了呢??是想要因為人已經不在他們的店裡上班了,不願意付這個責任呢?那當時椅子上不是放著相機而是有人坐在位置上!他們也打算這樣處理事情嗎????理論了一陣子後店家願意賠償,但是他們認為相機已經不是新的,有折舊的問題不願意賠一台新機,而且還說他們的相機不應該放在椅子上....ORZ...所以要37分帳,他們負責7成我朋友3成,但又不能買一台新的,像這樣的事情還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嗎? 麻煩板上的大大可以給個意見,謝謝!!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我會將意見說給我朋友聽的! 但是最新進展是店家不願意賠償,因為他們那邊的說法是,他們看錄影帶是看到我朋友的手有碰到湯鍋導致湯才會倒下來,但是我朋友要求看錄影帶時又堅持不給我朋友看,那走到這個地步是只能申訴消保官或是法院尚才能解決嗎??
如果你要凹到新機是有可能的事情,但是我是店家的話我也不會讓自己吃虧,我是店家我會有以下三種作法
1.買一台二手給你,賠你一台一模一樣的相機
2.如果你不爽不要二手機那就是折價賠,因為你的相機也不是全新的
3.再跟店家談折中一點,八二分帳這件事就此解決
4.你要全新的也行就打官司吧,花一堆時間力氣法官判你贏那我沒話講,那我就賠你一台全新的機器,浪費的時間力氣自己算一算滑不滑的來...
Final Fantasy Cloud
依民法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所以店家因為是僱用人,所以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另民法213條:《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由你描述,看起來修理已經不划算,所以視為無法回復原狀.
所以民法215條:《金錢賠償》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看起來你們與店家只有賠錢的方式處理. 而金錢賠償以市價為主.所以店家可以主張折舊部分不賠新品.
另外民法217條: 《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由你所述,工讀生把湯放的不穩.是否有看到而提醒,或是相機放在椅子上是否妥當,你們是否要負一部分的責任,這會關係賠償的減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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