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yasone wrote:
確實您說的很合理,水貨商確實會影響代理商的銷售
不過樓上有大大提出若是水貨商自己翻譯,我想這樣代理商應該無權提出告訴吧!
不過如果只是水貨商重新排版而已......那翻譯還是代理商翻的,不能說排版完就是自己的
===自己吃掉我的原文===
況且以樓主來說應該只是一般user,我們兩個提出的情況應該都想太多了...(恕刪)
如果樓主的親人或好友想要,那樓主不需要上來提問。他自己就能判斷,但看來樓主想要把自己的器材說明書「分享」給「他也不認識的網友」,擔心被釣魚,所以有疑慮。
問題出在代理商翻譯說明書是否有著作權?答案是「有」。翻譯視為創作,創作者可以主張著作權。所以,如果水貨商自行翻譯印製,那當然沒有侵權爭議。問題是....如果水貨商有翻譯了,那買水貨的朋友一定也有翻譯說明書,何需樓主分享?所以一定是沒有。
台灣著作權法其實相當嚴苛,沒事最好別玩它。
補充:
襲胸10秒無罪的判決,二審已經改判有罪,所以別用這個當藉口亂摸喔。但這個報導凸顯的其實有好幾個問題:檢察官濫行起訴、法官拘泥法條文義、記者斷章取義的綜合結果,大家都有問題。
襲胸10秒鐘,基本上是「偷摸」,檢察官以此認定,並以「強制猥褻罪」起訴當事人。強制猥褻罪是重罪(六個月以上),法官通常會比較小心,但太過拘泥法條描述,認為強制猥褻的要件「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但從人潮中「偷摸」算不算以強暴、恐嚇、無法抵抗的手段達成目的?從法條字義來看,還真的有差別!這位法官認為不符合要件。但據說當時「性騷擾防治條例」尚未通過(?),所以腦筋有點僵化的法官駁回起訴書。
基本上我覺得檢察官問題比較大。要件不合還用這一條重罪起訴,法官還照判,就很可怕啦!如果性騷擾防治條例尚未通過,檢察官大可以用其他較適當的罪名(像是妨害風化、妨礙社會秩序良俗這類罪名,whatever...)來辦這個色狼,不要用大砲打小鳥。法官當然也可以駁回,但要求檢察官另行斟酌起訴書內容。但他們似乎都沒做到這個基本動作。
對被害人來說,當然是難以接受啦!這種事被記者聽到(應該是有人去爆料),直接寫出原因和結論,輿論沒有詳細了解細節,才會嘩然。要檢討的話,檢察官和媒體這兩個階段比較該打屁股。
言歸正傳,性騷擾防治條例某種程度是非常保護被害人的,襲胸哪怕是10秒,就算是2秒鐘,只要當事人感到不愉快就有成立的可能。這一點大家要特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