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請問如果影印像機說明書會觸犯法律嗎?

我是覺得沒有作為營利用途 應該還好
而且不是大量複製 應該還不至於有問題
白金 wrote:
我是覺得沒有作為營利用途 應該還好
而且不是大量複製 應該還不至於有問題...(恕刪)


是喔
那學生影印課本怎會被抓啊
我想他是"整本"~"整本"印吧???
部份的話還在範圍內......................

jackk2228 wrote:
是否分享中文說明書會觸犯法律



若官網有提供不特定人下載(開放任何人皆可下載),
則應可視此說明書為公開授權(可自由複製、但不可營利)。


若無,
著作權法第51條參考看看: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leecheelin wrote:
是喔
那學生影印課本怎會被抓啊


有一個不同的地方:書本 本身就是販售的物品,而說明書不是
今天有一個人copy課本,書商就有可能會少賣一本
但是說明書不管copy幾份,廠商都不會少賣說明書阿,因為他本來就不是拿來賣的
進一步說,對廠商而言或許你還是在幫他廣告、推廣相機

雖然,以上兩種情況都適用於同樣的法律
可是書商會提告,廠商不會,差在這裡
奇蹟的公式等於萬千的努力加上絕不放棄
stayasone wrote:
但是說明書不管copy幾份,廠商都不會少賣說明書阿,因為他本來就不是拿來賣的
進一步說,對廠商而言或許你還是在幫他廣告、推廣相機...(恕刪)


在進口器材這一行中存在「水貨商」與「代理商」之間的營利生態問題。

如果水貨商影印了代理商製作的中文說明書,以促進水貨之銷售,間接損害代理商的利益,花錢、花時間製作中文說明書的代理商該不該主張他擁有中文說明書的著作權呢?雖然有的說明書是多國語言版,但若水貨只有單語版說明書的話,還是有上述的問題。

如果對象很明確,你拿去印沒人管。但要不特定對象的大量分享,我覺得易生爭議。
對方(需要印說明書給他的人)
想當然爾也是該公司相機的USER啊....
為了使用相機 說明書可能搞丟、找不到所以才要印
(ORZ當然搞不好買的是水貨機,沒有中文說明)

但多數情況來說,消費者能理解、善用,甚至覺得該公司的相機好用
進而成為忠實USER,是公司求之不得的吧
沒必要砸自己的腳,為了說明書少賣相機

且說明書本身並非營利物
除非加價販售比較可能產生疑慮

不然單就重製給朋友這點,公司應該不會怎樣才是

stayasone wrote:



有一個不同的地...(恕刪)


請問可是這樣會造成代理商的相機有可能少賣!
因為如果說明書這樣印造成更多人買水貨(雖然保固有差)
但說明書是恆X代理商所引進並印製(或是他自己有編排過或翻譯)
這樣他是否會認定你是侵權?
雖然很多人買水貨重點不在於說明書,但法院法官認定就不是很一定了!(摸胸十秒都不認定是性侵)
所以法官怎麼判很難說,只是想說這樣代理商要告是否會有著力點~~~~
銀牙烈虎 wrote:
在進口器材這一行中存在「水貨商」與「代理商」之間的營利生態問題。


確實您說的很合理,水貨商確實會影響代理商的銷售
不過樓上有大大提出若是水貨商自己翻譯,我想這樣代理商應該無權提出告訴吧!
不過如果只是水貨商重新排版而已......那翻譯還是代理商翻的,不能說排版完就是自己的

===自己吃掉我的原文===

況且以樓主來說應該只是一般user,我們兩個提出的情況應該都想太多了
奇蹟的公式等於萬千的努力加上絕不放棄
jackk2228 wrote:
(摸胸十秒都不認定是性侵)


這點我想您有點被記者誤導
如果我沒有猜錯,您說的應該是內衣賣場那個案例吧!
先說聲抱歉,我不太記得那兩條法律的名稱是啥,姑且稱之為A法和B法
(讓記得的大大幫我補上那兩條法律名稱吧!)

照理來說,這樣的襲胸動作應該以A法來判
但不幸的是,在襲胸當時,A法還沒有通過,以法律『不朔及既往』來說,不能用A法
勉強能用B法來判,但是法官認為『10秒』似乎無法構成B法的要件,所以無罪
(至於10秒到底構不構成B法,這就得讓專業的來說,我不是專業)

然後記者無視這些情況,直接以 襲胸 -> 無罪 來報導,一直炒作成是『10秒無罪』是引用A法

如果說這件事情發生的晚一點,就很簡單的以A法來判,不會讓記者這樣炒做了
奇蹟的公式等於萬千的努力加上絕不放棄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